新加坡《联合早报》文章:中国大陆挪用公款面面观
【新加坡《联合早报》10月19日文章】题:“挪用公款”面面观
在中国大陆,一些行政干部巧立名目挪用公款几乎成了一种顽疾,而且,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有了恶性发展。挪用公款的形式,大概有以下几种:一是“统一使用”。把国家投资给重点项目的经费,以地方财政“统一使用”为由,投入到地方项目中去,使国家投资的重点项目迟迟不能上马,或者上马后难以配套。二是“灵活变通”。把国家下拨和社会集资来的专项经费,诸如救灾款、济贫款、教育经费、民政费等等,“灵活变通”去买小汽车、盖高级宾馆和办公大楼。出现了一些贫穷地区有老百姓外出逃荒地方官却坐在进口的高级轿车里招摇过市;有些中小学校舍漏雨、倒塌,隔壁地方政府的“洋楼”却醒目耀眼的现象。三是“公开借用”。一些地方官员只要打一张白头欠条,就可以借到几百、几千乃至数万元人民币。
这种“借”,既没有期限,也不付利息,可谓是“千年不赖,万年不还”,有的已拖欠达十几年。四是“移花接木”。有些地方把应该上交国库的赃款。罚款、税收款、各种捐款,当成了自己计划外的“创收”项目。搞一本帐外帐,私设“小金库”,一部分用来给工作人员发放奖金,一部分用来供他们请吃、送礼,任意挥霍。五是“弄虚作假”。有人挪用了公款,却又怕露“马脚”,就来了一个弄虚作假。没有建校舍说建了校舍,没有救济灾民说救济了灾民,糊弄上级,蒙混过关。
对这种挪用公款的现象,政府多次采取过一些措施,但成绩并不明显。究其原因,应该说有三个方面:
第一,无法可依,无法可治。对政府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认为“反正没有装个人腰包”,“出发点是好的”,“生活确实困难”,“有攀比思想”等等。
因此,也就把它当成一般的错误,严厉批评几句,或者责令限期纠正,过后再也没事。其实,这种挪用公款问题的性质,也属于法律范畴,与贪污性质不相上下。
因此,既然属于法律范畴的事,就必须建立法制,以法治罪,他们就不敢轻易伸手去挪用了。
第二,靠突击检查、突击纠正是难以长期奏效的。对这种挪用公款的问题,有关部门并不是不知道。
只是缺乏一个经常性的监督机构,做到常抓不懈。只能等到问题成了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了,才集中力量进行一次突击性的检查,突击性的纠正。那些挪用公款者已“久经风浪”,掌握了这一条经验,混过“一阵子”,就能舒服“一辈子”,巧妙地应付检查,检查过后还是按照他自己的主张去办。
第三,有些官员以身作则差。在挪用公款方面,往往就是他们自己出的主意,带的坏头。俗语说:“身不正,影必斜”,势必上行下效,成了一种顽症。
挪用公款不只使国家的财政计划失控,影响了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和政府的形象,也是政府官员产生腐败作风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对这种危险的倾向不能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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