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拟定“集会游行法”草案
【台湾《联合报》7月22日报道】执政党中央政策委员会今天将就《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草案首度举行党政关系谈话会,草案中明定室外集会、游行采许可制,但对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治安、交通、警察勤务者,将不予许可。总统府、国民大会、五院、各级法院、国际机场、港口、重要军事设施地区周边500米内也均不得举行集会游行。
草案中明定集会、游行之定义,规定二者均系以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所举行之有关活动为限,主管机关也明定为集会、游行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警察局或警察分局。集会、游行除不得违背宪法、反共国策及主张分离意识外,也不得违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草案中亦规定未经依法设立或经撤销许可或命令解散之团体,亦不得以该团体名义申请、举行或参加集会游行,主管机关为维护重要地区设施安全、机关公务、交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安宁、游行人数、时间、处所、路线、服装等事项,对集会游行作必要之限制。草案中也规定:即使获许可,主管机关也得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安全之紧急必要,撤销许可或变更原许可之内容等。
草案中更明定主管机关对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事项及法令规定之集会游行,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罚则部分,最高为对命令解散不解散而继续举行之首谋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侮辱执法人员者亦有相同刑责之处罚规定。
【台湾《自立晚报》7月22日报道】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草案已由行政院有关人员审查完竣,将进行党政关系协调。
多位学者认为集会游行法草案的规定条文过份严苛,法律用语不明确;游行禁制区范围太大,值得再加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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