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海峡两岸婚姻案在台改判
【台湾《联合报》11月4日报道】台中市民邓元贞在台婚姻被大陆发香撤销案,经邓提出再审之日,高法院昨天依大法官会议解释改判陈鸾香败诉,而恢复邓元贞在台婚姻的效力。
这次再审,是最高法院第二度再审此案在此之前,从台中地方法院、台中高分院乃至于第三审的最高法院及首次再审,均判决邓元贞败诉,认为邓元贞过去在大陆的婚姻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他在台湾与吴秀琴的婚姻系属重婚,而应予撤销。
邓元贞不服判决,又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申请解释。大法官会议于今年6月24日作成第二四二号解释指出,国家遭遇重大变故,在夫妻隔离、相聚无期之情况下所发生的重婚事件,与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如果对于此种有长期实际共同生活事实的后婚姻关系,仍然以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予以撤销,就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及人伦关系,反足妨害社会秩序。
邓元贞根据大法官会议的解释,二度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之诉,最高法院昨天终于“平反”此案。
最高法院再审判决中,将过去三审所有对此案的判决均予废弃,改将再审被告即陈鸾香之诉驳回。
祖籍福建的邓元贞,于民国29年间在福建省与陈鸾香结婚。大陆沦陷时,邓元贞只身辗转来台定居,而于民国49年3月间又和吴秀琴结婚。民国75年,邓元贞的元配陈鸾香到了香港,当她了解邓元贞已经在台再婿之后,就委托律师在台湾打官司,诉请法院撤销邓元贞在台婚姻的效力。民国6年2月,台中地方法院依修正前的民法婚姻规定,判决陈鸾香胜诉;邓不服而提起上诉,但二、三审均判他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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