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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扩大的日内瓦会议上印度提出的关于监督问题的工作文件(全文)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70-01-0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在扩大的日内瓦会议上印度提出的关于监督问题的工作文件(全文) 【新华社日内瓦14日电】克里希纳·梅农今天在日内瓦会议上提出一个工作文件。工作文件全文'...

在扩大的日内瓦会议上印度提出的关于监督问题的工作文件(全文)


【新华社日内瓦14日电】克里希纳·梅农今天在日内瓦会议上提出一个工作文件。工作文件全文如下:
老挝敌对行动停止后签订的协定的议定书草案,1961年。
缅甸联邦、柬埔寨、加拿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法国、印度、老挝、波兰人民共和国、越南共和国、泰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联合王国以及美利坚合众国等国政府注意到1961年×月×日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执行停火协议的责任在于老挝敌对行动各方,而在老挝全国政府建立以后,则在于该政府。
第二条
根据1954年日内瓦协定建立的、由加拿大、印度和波兰组成而以印度代表为主席的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应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的规定、监察和监督停火协议的执行。
第三条
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在接到老挝政府或可能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其它当局的情报或报告后,或出于自己之主动并与老挝政府取得一致,须通过访问和视察或其它适当方式调查在维持停火方面可能产生的困难。在进行这种访问时,委员会或其小组由老挝政府或指定当局委托的人员陪同,并应得到迅速有效地进行访问和视察所需的设备。老挝政府须向委员会提供下列设备:
(一)充分而完备的保护,包括在需要时提供委员会使用的护卫部队。
(二)经协议赋与的执行职责所需的特权及豁免权。
第四条
一切外国军事和准军事部队及军事和准军事人员及辅助人员应立即自老挝撤退,此种撤退至迟应在本协定生效后××天以内完成。撤退应沿着和通过由老挝敌对行动各方或成立后的老挝政府所同意并向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指明的路线和地点进行。
应由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监察和监督撤退的进行。
开入或重新开入这种军事人员或类似的军事人员是违反本协议的。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应进行监视帮助确保这一禁令得到遵守,得在与老挝政府协议下并根据本协议设立为此目的所必需的机构。
第五条
按1954年日内瓦协议的规定保留法国人员以对老挝保安部队进行训练事宜,可以由法国和老挝两国政府共同商定。
法国政府不得把自己的职能或权力转让或者委托给老挝政府以外的任何其他政府或当局,也不得在执行这些安排方面招用法国或老挝人员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
老挝政府既已自行宣布中立,则维护中立以及从而排除外界对老挝内部事务的干涉应当是它的事情、它的利益所在,它的义务。
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应当协助维护老挝的中立,在与老挝政府协议下并根据本协定建立可能必须建立的机构。
第七条
军火和一般战争物资的运入老挝,除为老挝防御和保安部队所需者以外,是违反本协定的。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有责任进行监视、协助防止不经批准或非法把军火或其他战争物资运入老挝的任何企图,它并得按本协定第四条的规定为此目的设立机构。
第八条
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应通过各委员间的协议来决定重大问题。
第九条
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向两主席提出报告。国际委员会每当调查一个事件或根据本协定采取其他重要的或重大的步骤时,无论如何必须提出报告。
两主席可将委员会的报告分送给会议的成员国。
第十条
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执行职责时应与老挝政府密切合作,老挝政府应给予国际委员会以执行本协定所必需的便利和协助,并须与本协定相符。
第十一条
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应按照1954年日内瓦协定,与柬埔寨和越南的两个国际委员会合作。
第十二条
两主席应在满三年后或者如果老挝政府要求的话更早一些的时候,向本会议的成员国就终止或大大限制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工作的问题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
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所需要的人员应完全由加拿大、印度和波兰或在适当时还有老挝的国民组成。
第十四条
对于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为根据本协定履行其职责而使用的人员和设备的行政管理权,在为这些目的所必需的程度上,属于国际委员会。
第十五条
国际委员会的费用和它的工作费由会议各成员国按关于分摊联合国费用的原则担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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