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贪污之风日炽
【台湾《自立晚报》7月4日社论】题:赞成设立反贪污局
立法委员赵少康等拟向行政院建议成立反贪污局,目前已获70余立委联署,预计可达百人,以强大声势,日内即将向行政院提出。
相信本案提出,将获得绝大多数立委支持,行政单位亦应郑重考虑。社会各方,更当同声支持。热烈响应。因为我们的国家承受贪风戕害腐蚀,至深且烈。可说一切政治上的弊害,人民权益的受损,乃至法律削减功能,公道正义陷于泯灭,绝大部分由贪污引发。贪污为今日国家社会诸多失调失控之源,实非反应过当之辞。举例言之,前任及现任司法部长,均对改革司法多方策划,积极推行,这正反证司法贪渎之风日渐,才使他们痛下决心,竭智尽虑以求澄清之道。政府作了千万件福国利民的事,每每因少数司法弊害为之抵销。而司法黄牛、邪僻律师的十分活跃,也可证实金钱竟能左右法律,贪风足令是非变形。又如消弭色情,拯救雏妓,扫荡不良帮派,清除流氓地痞等,皆成效有限,如谓此非执法者与取缔对象中有若干默契,金弹功能超越上级的考核,其谁执信?
无须多所辞费,贪污不根绝,将令公权无力,导致社会脱序,而且自古已然,如今为烈。
因是,立委多人提出成立“反贪污局”案,甚切时要,原则上我们极表赞同,且愿支持。
但设立一机构,是否即可根绝贪污,值得怀疑。政府历来重视肃贪,民国52年即公布施行“戡乱时期惩治贪污条例”,62年8月复予修正,加重刑罚,其中第四条列有六款,均得处以死刑,立法不可谓不严峻,规划不可谓不详明,但悠悠20余年,贪风日炽,从未见有公职人员严重贪污而被处以死刑者。原为加重惩贪的特种刑法,毫不能收惩一儆百之效,肃清贪污,又何能达成原定目标之万一!可以肯定,即使设立“反贪污局”,作风不改,阻力不除,仍属徒然多一个衙门:增添若干支薪人员而已,于事终无补益。
吾人认为,如设立“反贪污局”,首要为事权集中,将现行刑法及反贪条例有关惩治贪污事项,并归该局办理,并使其地位超然,不受行政与党团干预,能客观放手执行职权。其次,必须讲求搜证技巧,香港廉政署具有权力,能随时调阅公职人员银行存款,拥有产业资料,追究其来源,凡不能合理解释者,立即深入查察,依法侦讯,施行后,对肃贪已收立竿见影之效。其技巧高超,足资今后重建反贪污系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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