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报文章:两岸如何“引渡”刑事犯
【台湾《联合报》5月11日文章】题:两岸如何“引渡”通缉犯?(记者何振奋)
涉嫌南投地区七千万兰花抢案的“兰花大盗”主嫌犯黄锡财被捕后供称,他做案之后,由于警方追捕甚紧,乃以七万元代价雇渔船从台南安平出港,潜赴福建厦门一带躲藏,钱快花光时,又以三万元代价雇请大陆渔船把他送回台湾,再招兵买马做案。
黄锡财此一供述,印证了警方早已有的疑虑,因为警方接获线索,有一些在台犯案的歹徒偷渡到大陆逃避追缉,而此一治安上的大漏洞如何堵塞?目前警方尚无良策。
依目前政治情势,我警方不能以官方身分正式与中共的公安单位接触,更不能以公文往来,所以就没有办法查询某一通缉犯或查缉要犯是否潜往大陆某地,如果采折衷办法,透过国际刑警组织的友好国家代为查询,所得的结果是确有其人,又该怎么办?
我警方如急于逮捕该歹徒,中共条件可能是由我警方以台湾的地方警察单位身分派员到大陆押解歹徒,这一点,我们绝不会接受,但如以中华民国警察身分派员到大陆,中共也不会同意,退一步说,中共纵使同意,我们也不便派员,因为这一来就会变成双方官方正式接触。
有人认为,不妨以第三国或地区(香港)作为解交人犯的地点,但方法也行不通,因为中共公安人员固然可以押解歹徒搭乘中国民航的飞机到第三国,但他下飞机之后,就算进入第三国的国境,公安人员就不能行使其押解人犯的权力,必须把人犯交给第三国的治安人员,由他们把人犯押上华航班机驱逐出境,由我方警察人员在华航班机上接押,问题是,该歹徒只是在台湾犯罪,在第三国并无违法行为,第三国的治安人员是否可以接押他且未经法定程序即将他驱逐出境,不无疑问,何况这方法还得中共肯同意才行得通,不是我们一厢情愿可以做到。
我方的歹徒可以逃往大陆,将来大陆的歹徒也会逃到台湾,如果不能互相押解,为了不使其逃漏法网,在理论上也可以由双方的法院巡行侦查、起诉、审判,因为双方都把两地的人民视为自己的国民,当然可以用自己的法律来审判他。如大陆人民在上海犯罪后逃至台湾被捕,可由最高法院裁定由台北或其他地方法院审判,问题是审判罪犯要有证据,上海公安局或法院是否肯将其犯罪证据送交我们法院?我们法院是否肯认定其公文书的证据证明力,都是问题。
台湾四面环海,偷渡非常容易,大陆与台湾语言、文字相通,所以双方歹徒互相偷渡,比逃至国外方便得多,这问题将来可能会逐渐严重,除了加强海防外,似应预为筹划因应之道,把这个大漏洞堵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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