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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委员”赵少康等人提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草案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9-04-30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台“立法委员”赵少康等人提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草案 【台湾《联合报》4月24日报道】题:公职人员请诚实申报财产! 立法委员赵少康及数位学者共同研拟'...

台“立法委员”赵少康等人提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草案


【台湾《联合报》4月24日报道】题:公职人员请诚实申报财产!
立法委员赵少康及数位学者共同研拟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草案,昨天公布内容,希望广征博议,藉立法建立具有实效又不苛扰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期使公职人员诚实面对国人的共同监督。参与讨论草案的台大副教授丁庭宇说,最近接连爆发荣星案、海关人员索贿案等,导致各界普遍认为,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机会颇高,实有必要建立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制度,使之透明化,并可收到鼓励诚正公职人员士气的正面作用,减少其被怀疑谋取不当利益的可能性。
该草案对应申报财产者规定为公职人员及公职候选人,但“公职人员”定义则暂分为甲、乙、丙三案,其定义规定为:
——甲案:指在职之总统、副总统、政务官、荐任以上或相当荐任以上之事务官、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与省(市)、县(市)议会议员及县(市)乡镇长。
——乙案:在职之总统、副总统、政务官、简任或相当简任以上事务官及从事司法、警政、税(关)务、监所之事务官与其他由行政院或考试院指定之事务官,以及国会议员、省(市)及县(市)议员与县(市)乡镇长。
——丙案:总统、副总统、政务官、国会议员、省(市)议员。
草案起草人刘绪伦律师认为,在口头上反对这项法案者,应不会很多,可是却可预料将有很多人暗地反对,而且可能以技术层面问题进行阻挠,故以草案提供社会大众讨论,期望在立法时减少阻力。
赵少康强调,公职人员有钱不是罪恶,但不能在职位上谋取不当利益。对建立财产申报制度重要的是在建立未来的规范。
该草案将广征社会大众的意见后,先透过执政党内部作业管道,再正式于立法院提出,预料少有机会在今年大选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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