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自立早报》社论认为:“一国两府”概念缺乏国际法的依据
【台湾《自立早报》4月12日社论】题:再论“一个中国·两个政府”
由俞院长及连部长对“一个中国、两个对等政府”构想所抱持的态度,不难发现政府在考量相关政策时,已有明显的务实趋向。诚然,分裂中国家的外交政策,绝不能昧昧于领土分裂的现实。以我国而言,尤不能无视于外交政策与大陆政策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的互动关系。海峡两岸二元化的政治体制,毕竟已是一项不争的事实,对于此种政治分裂的现实,海峡双方向来采取不同的诠释方法。40年来,我们一直将中共视为叛乱团体,中共则长时间视我们为地方政府。如果“一个中国、两个对等政府”的主张能被海峡双方接受,则对两岸的统治当局而言,毋宁是一种相互的让步。
不过在传统国际法上,一个国家仅能由一个政府作为其合法的代表,因此“两个对等政府”的概念,似乎尚乏国际法的坚强依据。我们也无法断言,此一主张能普遍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与认同。因为对于已经承认中共的国家而言,此种承认之内涵在实质上似乎已排除了“两个对等政府”的可能。
我们认为,政府在研究“一个中国、两个政府”的概念时,尚须进一步澄清若干涵义上的困惑。首先,两个对等政府之个别“代表性”为何?是各自代表全中国,抑或仅代表部分中国?在对等政府的意义下,中国是否包括“中华民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果系如此,则是否将涉及修宪问题?其次,两个政府的“对等性”亦有待探究。在对等政府的意义下,中共是否仍是我们的敌人?“对等”是否包括海峡双方的“相互承认”?两个政府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一种国际法或国内法上的关系?抑或是一种“准国际法”的关系?再者,两个政府的说法倘能成立,则两岸人民对政权是否有选择接受权?对我国而言,“两个对等政府”所可能产生的其他关联效应亦值得审慎评估。析言之,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与法律规范体系皆系以“一个政府”作为基础。在两个政府的概念架构下,另一对等政府的地位既获肯定,则以“动员戡乱”为名的众多法律规范,将顿失法理依据而面临失效之危机。同理,执政当局40年来所营造的政治文化及敌我意识亦将濒临解体。固然,“一个中国、两个政府”的主张较“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等政治口号来得实际,或许也较能符合现阶段国家的总体利益。但是构想与实践之间,仍存有相当可观的变数与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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