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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发布关于“监督”印尼外侨的决定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70-01-0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印尼发布关于“监督”印尼外侨的决定 【新华社雅加达18日电】“新闻集锦”今天刊登了国家安全部长作出的、由代理国家安全部长希达雅特少将在10月6日签署的'...

印尼发布关于“监督”印尼外侨的决定


【新华社雅加达18日电】“新闻集锦”今天刊登了国家安全部长作出的、由代理国家安全部长希达雅特少将在10月6日签署的关于监督印度尼西亚外侨的决定。
决定说,由于国家安全部长已根据1960年第184号总统决定而受权处理印度尼西亚的外侨事务,而且由于发布了最高战时掌权者1960年第9号条例(这个条例撤销了由中央战时掌权者发布的关于处理外侨事务的条例和措施),因此发布这个决定,以避免法律上的真空状态。这个决定的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了安全的利益,国家安全部长可以:一、指定印度尼西亚的某些地方是向外侨封闭的地方;二、指定在一些地区的全部或一部分可以对外侨居住的地方采取特别监督步骤。
第二条:一、在第一条第二款所提到的外侨居住地点应在各个首府以内,最低一级首府为(二级自治区)县城;二、外侨不得到本条第一款所提到的地区以外;三、刚从外国来到印度尼西亚的外侨不得居住在(二级自治区)县城以外的地方;四、外侨非经国家安全部长许可不得进入对外侨封闭的地方。
第三条:外侨不得住在有军事设施的地方、产米地方、进行工业或水利发电工程和大规模工程的地方,以及包括在建设计划中的地方,已经住在这些地方的外侨必须撤出。
第四条:如果外侨未经国家安全部长的许可故意进入对外侨封闭的地区、或进入对于外侨居住地点作出特别规定的地区,将处以两年以下的徒刑。
第五条:在第四条所提到的犯罪行为被认为是罪行。
第六条,除第一条第一款以外,本决定不适用于:(甲)外国的外交人员和领事;(乙)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他们被认为具有同本条(甲)所提到的人员同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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