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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公报》文章:知情者谈魏京生(下)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9-03-22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香港《大公报》文章:知情者谈魏京生(下) 出庭的检察员对魏京生的辩护进行了批驳,指出,魏京生向外国人提供的情报,经权威军事部门鉴定,属于“重要的军事情报”'...

香港《大公报》文章:知情者谈魏京生(下)


出庭的检察员对魏京生的辩护进行了批驳,指出,魏京生向外国人提供的情报,经权威军事部门鉴定,属于“重要的军事情报”;言论自由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国家法律不允许有煽动推翻现行国家政权和制度的“言论自由”,因而魏京生的辩护是不能成立的。法庭经过调查,再次证实了魏京生所犯的罪行,经合议庭评议,并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终审裁定魏京生上诉无理,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有人说魏京生是“政治犯”、“思想犯”,对此副院长唐占蕴说,魏京生不是所谓的政治犯、思想犯。
无论审理魏京生案件时所依据的《惩治反革命条例》还是1980年生效的《刑法》都没有政治罪、思想罪的条款。国家法律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同的思想、政治观点,不能作为定罪判刑的根据。“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搞过思想犯,我们打倒“四人帮”后都给予了平反纠正。这就是我们反对有思想犯的一个证明。魏京生是由于进行颠覆我国政权的活动,触犯了法律,才构成了反革命罪。
有人说,根据《惩治反革命条例》,向敌人提供情报的才治罪,而魏京生供给情报的是外国人不是致人,为什么还要洽罪呢?唐占蕴说,魏京生供给外国人情报,是以危害祖国、进行反革命为目的。我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之其他罪犯未经本条例规定者,得比照本条例类似之罪处刑。”因此,只要是以反革命为目的,不论供给情报的直接对象的身份如何,都不影响对供给者的定罪判刑。
至于有人问处理魏京生一案为什么不适用《刑法》而适用《惩治反革命条例》,这是因为魏京生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78年底至1979年春。当时《刑法》虽然已经公布,但是还没有生效施行,所以适用《惩治反革命条例》。即使依据1980年生效的《刑法》量刑,魏京生也构成了反革命罪。魏京生身体状况如何?有关魏京生的近况,外界传说纷纭,有的说他已精神失常,有的说他已死在监狱,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当笔者问到这个问题时,司法部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负责人说,魏京生1979年被判刑后在北京监狱关押,进行劳动改造。1984年转到西北某监狱。魏京生去该监狱后,曾有高原反应。监狱当局对魏京生依法实行了人道主义的待遇。1988年以来,他除患有牙龈炎外,身体状况比以前还要好一些。
这位负责人说,中国的劳改工作方针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多年来,中国对罪犯的改造始终贯彻这一方针。对于魏京生,我们也是本着劳改工作的方针对其进行耐心的改造教育的,外界所谓对魏京生进行虐待的传说纯属无稽之谈。中国《刑法》明文规定:如果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员实行体罚虐待,是要依法判刑的。我国劳动改造机关的干警是严格依法办事的。
他说,魏京生现在在监狱不但有一间卧室,而且还有一间活动室,由于西北高原气候多变,晚上有时很冷,魏京生的监房还配备了火炉。监狱还有一所设备齐全的医院,有病可以得到及时洽疗;监狱中也有图书室,备有政治、经济、文学艺术、法律及其它一些技术书箱,犯人可任意借阅,魏京生经常借阅的是小说。魏京生可以大赦或特赦吗?负责人还说,魏京生的妹妹每年都去探亲。对于这些长途探亲者,有关部门还给予了食宿上的方便。魏京生也可与亲属通信,其亲属也与他通信。
中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据笔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在该宪法实施的有效期间,根椐当时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治安的形势,不具备大赦的条件,因此,未实行过大赦。至于特赦,除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过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外,自1959年9月起至1975年3月,先后七次对经过一定时间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
中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都没有规定大赦而只保留了特赦的规定。因此,有些人要求对包括魏京生在内的罪犯实行大赦是不符合现行宪法的。
至于能否对魏京生实行特赦,按照宪法规定,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因此,这要按法律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通常,特赦只适用于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确有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但司法部劳改工作管理局的人告诉笔者。魏京生在狱中的十年内,至今抗拒改造,对自己所犯罪行并无悔改之意。魏京生作为一个园林工人,本来不可能直接接触到军事机密,但他提供给某外国人的军事情报,经权威军事部门鉴定,属于“重要的军事情报”。那么,他是通过什么途径、如何窃取到这些情报的呢?是什么人向他泄露的呢?他至今拒不交代。这也正是魏京生在服刑期间至今毫不悔改的表现之一。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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