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抑制通货膨胀的措施
【波兰《经济生活》周刊1988年第52期文章】题:抑制通货膨胀的方法(作者兹·波拉尼斯基)
在对货币制度的职能与结构不进行重大改革的情况下,进行物价改革,特别是把物价的定价权下放给企业,势必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加剧,促使工资与物价轮番上涨。落后的财政制度客观上制造了反通货膨胀与改革之间的矛盾,致使再次产生高度的通货膨胀。
什么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反通货膨胀计划呢?
反通货膨胀计划必须由紧急计划与远景规划两部分组成。既然在目前和在近期内没有、也不可能有借助于纯经济手段抑制通货膨胀的条件,那么,就必须利用行政手段加以干预。我们倾向于一些经济学家所持的冻结工资与物价的立场。
冻结工资与物价的时期要分为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短暂阶段,比如6个月。在这一阶段,应当对工资与物价实行全面冻结,其目的在于消除和“冷却”经济实体加剧通货膨胀的行为。第二阶段是一个稍长的阶段,比如说1年,在这一阶段中应实行相对冻结工资与物价的政策,从而改变价格与工资的关系。这一阶段可能是一个特别困难的阶段,需要社会各个集团在政治上保持一致。在第三个阶段再次推行全面冻结工资与物价的政策,以便减少在第二阶段中重新出现的增加收入的压力。
上述措施是第一疗程,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这是一个以行政干预为主的阶段。在这一时期里还要对经济结构进行深入的改造,以便导致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
在以使用行政手段为主的时期,应当努力为货币政策发挥积极作用创造条件,并对税收部门进行重大改革。此外,必须限制预算机构的再分配职能,应当把财政政策和反通货膨胀政策的重点从税收政策转移到货币政策上来,要让国库独立,要在法律上为国家在财产业务上能够成为积极的经济活动实体打下基础,为使用国库券(和期票)提供条件。只有在做到了这一切的时候,才能通过中央银行自然而然地为弥补国家的预算赤字提供资金,国库才能够通过发行债券或期票使用已处于流通领域内的货币。为目前得不到收入兑现的开支拨款。
最后,应当采取措施整顿预算管理,控制所谓追加预算(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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