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加诺发布法令对政党活动大加限制
法令规定,每个政党至少须有党员15万人;总统有任意承认或拒绝承认政党的决定权,而被承认了的政党则由政府来实行“监督”并且每月还必须向总统“提出报告”。
【印度尼西亚新闻社雅加达12日电】1960年7月5日制定的有关承认、监督和解散政党的1960年总统法令第十三号规定,每个政党至少须有党员15万人。
承认和拒绝承认政党要由总统作出决定,而对被承认了的政党的监督却将由政府来执行。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则政党应予解散。
这项法令谈到政府对政党采取的三种步骤,即对政党的承认、监督和解散。
在第一个阶段,被承认了的政党是1959年颁布总统法令时已经存在的政党。
这项包括十款的法令说,将给予政党以这样的机会:根据1959年总统决定第七号的规定来调整它们的党章和附则,并且做到符合,比方说,关于上述党员数目的要求。
根据这项法令第二款,在颁布1959年7月5日总统法令时已经存在的政党应该至迟于1960年12月31日就以下各点向总统提出报告:一、它们各自的附则和党章;二、它们各自的支部总数和每个支部的党员数目;三、每个支部里的每个党员的姓名、年龄和职业;四、支持或者附属于各个政党的其他组织;五、证实支部在1959年7月5日已经存在的当地警察当局的执照。
第三款规定:每个党至少须有党员15万人,一个党的支部至少须有党员50人。
第四款说,对政党的承认和拒绝承认要由总统作出决定,总统在承认和拒绝承认政党方面所作的决定将向各个党的执行委员会提出并在国家公报上予以宣布。
第五款规定,每个被承认的党应该每月向总统报告一次:它的支部数目和每个支部党员的数目:每个支部里每个党员的姓名、年龄和职业:支持或属于各个政党的其他组织。
当记者今天向最高战时掌权者参谋秘书处处长苏吉普托提出问题时,他说,政府将开始采取步骤,在庆祝1960年8月17日的独立日以前,来执行总统1960年第十三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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