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最高法院认为议会有权批准中缅边界协定
【新华社仰光讯】由缅甸最高法院法官吴千吞(主席)、法官吴波基和吴昂达焦所组成的最高法院小组17日对联邦总统就中缅两国政府批准的中缅边界协定所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它的意见。据认为,只有在对于拟订的实际条约给予第二次批准以后,才有必要对于宪法作有关的修正。议会在4月28日所给予的批准并不是超越宪法规定的权力的。
缅联邦总统在向最高法院提交的问题是:“一、鉴于协定的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本刊编者注:即缅归还我片马、古浪、岗房地区和中缅交换部分领土的条款。)议会是否能够批准这个协定?二、如果议会给予批准是超越了宪法规定的权力,那么应当采取什么办法以符合宪法的规定?”
反对党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的代表曾提出异议,认为由于根据现行的宪法,政府不能够把属于缅甸联邦的领土转移给另外一个国家,因此它要修正宪法才有权这样做。
缅最高法院认为,缅甸联邦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有权把上面所提到的领土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因此在中缅边界协定中,缅甸政府代表缅甸联邦有权缔结这个协定。必须在不违反宪法规定的条件下行使权力,因此必须认为,政府有权力按照宪法忠实地执行协定的条款,在原则上,议会也可以表示它同意这个协定。
最高法院说,“由于这些原因,我们对于联邦总统所提出的法律问题的意见如下:一、根据宪法213条第二款,议会有权给予同意以批准缅甸政府所缔结的中缅边界协定。二、鉴于我们对第一个问题的意见,第二个问题并不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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