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要求不构成干预内政
【纽约《美洲华侨日报》12日文章】题:中国的要求不构成干预内政——评日本在光华寮案事件上的态度(作者余东周)
光华寮一案,表面上看来是中日双方对于事实本质认识存有差距。事实上,乃是日方刻意将事实加以扭曲的结果。此种“刻意”充分地表现在判决所显示的“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意识里。
光华寮案实是一国际法案件。
自从中日两国建立邦交后,中国方面曾一而再、再而三地就光华寮产权问题向日本提出交涉,要求对方承担国际义务,以维护中国政府的正当合法权益,并尽快采取妥善措施变更登记。但,日本政府一直以“三权分立”的国内法制度为由,敷衍塞责,拖延不办。
持平而论,中国政府的要求不但有条约以及国际法规、法则的依据,就日本国内法的角度观之,也不失其根据。所谓“干涉内政”、“违反和平共存五项原则”等对中国的指责,纯属无稽之谈和扣帼之举。
根据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及两国政府就台湾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中华民国”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吸收。换言之,在中日两国之间,“中华民国”在法律上已失去其存在,不再具有作为国际主体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台湾当局不得再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日本法院更不应继续受理此案,而应予裁定驳回,以给束悬案。
作为日本国家机关的京都地方法院、大阪高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均有义务遵守内阁“代表”国家与他国所签订的条约,以及业已确立的国际法则,自不待言。所谓“国际法优位原则”,日本也不例外。该国名宪法学者宫泽俊义在其所著《宪法》一书指出,对于国际法重要形式的条约,其效力不能低弱于国内法。
具有高度性“政治问题”的条约,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乃是此项原则的体现。
中国政府的要求能指为强迫日本政府运用行政力量影响司法机关的判决吗?能指为干涉内政吗?日本宪法规定,处理外交关系为内阁的专属权限,并不能视为对司法权的干预。
司法机关继续受理光华寮案则属违反国际法。日本内阁无视国际条约、法则,日本方面竟指责中国干涉内政,这不啻是强盗逻辑的演绎。
中国人民是个最不记仇的民族,并且喜“以德”来“报怨”,只求往前看。但中国是讲究原则的,为了维持友好而牺牲原则的作法,中国是不会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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