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纪震撼世界的大事件(二十七)
一九四七年印度独立
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印度首次提出“自治”的口号是在1885年。以后,印度民族主义者几经斗争,迫使英国在1935年通过了《印度政府法案》,取得了部分的“自决权”。根据新的联邦宪法,这一政府自治法案又赋予各邦以“自治权”。但圣雄甘地领导的国大党认为这还不够,因此拒绝在对德、日战争中予以合作,除非印度能得到完全的独立。
1942年,斯塔福德·克里普斯提出重新制订宪法的建议,但遭到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的拒绝,他们仍然坚持开展不服从运动,尽管当时日本已占领缅甸、暹罗和马来亚,并且正准备入侵印度。
战争结束后,英国艾德礼领导的工党政府开始着手早日实现印度自治,并在1946年派出一个代表团,讨论决定独立的条件。然而代表团发现,印度教徒和穆斯林对于独立的条件态度不一。甘地和尼赫鲁主张印度统一,真纳则要求成立一个穆斯林国家——巴基斯坦。1947年2月,艾德礼宣布,不管出现何种结局,英国最迟不晚于1948年6月放弃在印度的统治,与此同时,任命蒙巴顿担任印度总督。
1947年4月,蒙巴顿提出一项计划,由印度人民选举的代表决定是否分裂自己的国家。这项计划为国大党和伊斯兰联盟所接受。1947年8月15日,英国结束在印度的统治,随之而来的是独立的分成东西两部分的巴基斯坦和独立的印度。
(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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