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制文学”
【香港《明报》2月14日特稿】题:谈“法制文学”(作者该报驻美国特约记者梁厚甫)
在美国看来自中国大陆的报纸,注意到大陆近日有人提倡“法制文学”,这是一件好事情。
在美国居留20多年,潜观默察美国的社会,在德漠克拉西生活方面,许多地方,都不见得怎样的成功,认为最成功的,就是美国国内极大多数人,都能尊重法律。
美国人能敬畏法律,知道的人很多。但美国人何以能敬畏法律,对此曾加以研究的人,却是很少。
是小学的“公民课本”发生作用吗?不是。小学的“公民课本”,能教人去尊重法律,但所占的篇幅不多。其造成美国人尊重法律的习惯的,却是美国的“法制文学”。什么叫做“法制文学”什么叫做“法制文学”?美国人所下的定义是:提高推广法律观念的文学。这就是说,法制文学,是承担着政治使命的。使命就是令一般人能理解法律,尊重法律。
美国有不少描述开发西方时代的小说,一般人称之为“牛仔小说”。美国的“牛仔小说”,诚然有不少是描述牛仔如何无法无天,但是,描述牛仔之无法无天,是为了反映一些不畏强御的执法吏如何奋不顾身,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有些执法吏,还扮成牛仔,混入牛仔的队伍中搜集证据,到一定的时候,才透露身份,把牛仔来绳之于法。
打开天窗说亮话,这些“牛仔小说”,千篇一律,难免庸俗,这是就文艺的角度而言。但是,这些小说阅读的人多。美国自开发西方后,印行这些“牛仔小说”的书商,发行量当以亿计,对美国的群众,发生极佳的影响,能够拨乱返治。这是就政治角度而言。
在美国的南方,众所周知,是白人残害黑人的地带。在19世纪和20世纪转角的时候,南方也出现一些反三K党的作品,目的在保障人权,这也可以归为法制小说这一类,这时的作家与书商,均受着逼害。
在东部和中部的大城市中,流行的是法律小说和侦探小说。这些小说,亦难免有庸俗之嫌。但庸俗尽管庸俗,却能收到使美国群众敬畏法律之效。反法制之文化传统·反法制的文学传统中国的文化,是具有反法制的传统的。中国有儒法的论争,儒家是反法的。
汉代以后,儒家统于一尊。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反法虽然是两个字,这两个字是可大可小的。如果中国没有宪法,反法与崇法,是学术上的论争。中国有了宪法以后,反法便是叛乱,儒家就不能以谈论学术思想为掩护,而大放厥辞。
如果历史可以改写,中国革命成功以后,孙中山先生就任临时总统,他就应该宣布,在政治生活上,儒家绝无地位。此后中国颁布过几次宪法。几次宪法颁布的时候,中国也没有同时贬儒。读者可能认为,政治生活,不应该干涉文化生活。事实上,中国的文化生活,却不断地干涉政治生活。干涉到即使有好的政治理论,都不容易在中国生根。
还有文学的问题。文学是把社会来潜移默化的工具。中国在文学史上,也有根深蒂固的反法制传统。
中国流行最广的小说是《水浒传》。《水浒传》是反法制的,甚而是反革命的。
先谈《水浒传》之反革命。人类的政治生活,合理的说法,应该只有两途可循:对当前的政权,要就是尊重其法制,要就是进行革命。政治哲学绝不容许既无进行革命的胆量,而又不肯服从法制的“中庸之道。”
《水浒传》只反贪官,不反皇帝。其反贪官也,并不是为着要为全民来造福,而是把自己造成一个权力系统,来替代贪官,故“梁山泊好汉”,卒于要服从招安。既不是为全民造福,而是为自己来造福,以暴易暴,那当然是反革命了。《水浒传》对法制,宣扬“既不能令,又不能命”的思想,那当然是反法制了。
中国文化的传统与中国文艺的传统,都认为“革命”与“服从法制”之间,可以有“中庸之道”,这就是中国帝制推翻后社会动荡不安主因。中国文艺作家对法制文学的理解既然人们对法制认识之不正确是中国社会动乱的主因,有人提倡“法制文学”这不能不认为是空谷足音。不过,尽管是空谷足音,我却发现了一些提倡法制文学的人对法制文学无知的现象。
据说,目前大陆有若干家的杂志,是专门研究与推广法制文学的。其中销量最大的一家,叫做《啄木鸟》。虽然没有看过《啄木鸟》的内容,但《啄木鸟》的名称,却叫人莫名其妙。为什么呢?“法制文学”的本身,是对法制的颂扬,而不是对法制的抨击。甚而可以说,“法制文学”是一种“御用文学”,叫人去相信法制,认为法制是人们政治行为的指导,无所不存,无所不在。
因而,我无法知道,为什么一本搞“法制文学”的杂志,却要啄起木来。
被称为“御用文人”,中国的文艺作家会认为是莫大的耻辱,但美国文艺作家,却不以被称为“御用文人”为耻。
只要“御”字代表的不是“皇帝”,而是法制,美国的文艺作家,是甘之如饴的,在美国的“法制文学”中,虽有描写一个法官,因为违法而被拉下马之例,但所描写的,其法制本身的自律性。
即是说,法制之伟大,可以把其本身违反法制的成份,涤除得一干二净。因而,法制是可靠的。
由此看来,中国的“法制文学”,是批评法制的文学,是一种消极的文学,而不是一种积极的文学。中国“法制文学”作者,是以儒家来自居,而不是以法家来自居的。
中国往日,有“盛世文学”与“乱世文学”的说法。盛世文学,是“雍容揄扬,润饰鸿业”的文学。“法制文学”,是属于盛世的文学。尽管格调并不很高,但本身是能起一定的作用的。不懂“法制文学”的文艺作家据说,大陆有一个文艺作家,叫做刘宾雁,他曾谈到“法制文学”的问题。他说:“法制文学应当发展,但不给它更多的创作自由,……要发展是困难的。”
这真是“语不惊人死不休”。“法制文学”,既然是肯定法制的文学,何以还需要更多的创作自由?任何的统治者,都不会因为作家颂扬自己所定的法制,而不给予以更多的创作自由。需要更多的创作自由,当然由于刘宾雁误解“法制文学”,认为“法制文学”是否定或批评当前的法制的。
文艺作家把法律的原理,注入群众的心中,使群众明白法制的重要性,因而产生社会上的制裁力量,令到把法律拿在自己手中的人,不敢肆意妄为,这才是“法制文学”的真义。如果以抨击法制和揭司法及执法官吏的疮疤,作为“法制文学”,那真是,差以毫厘,谬以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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