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公布国营企业法草案供讨论
【塔斯社莫斯科2月7日电】题:苏联国营企业法草案
此间今天公布了苏联国营企业(联合公司)法草案供全民讨论。预计这项草案将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近期召开的会议审议。
法律草案的宗旨是解决国民经济问题中的集中原则、扩大民主原则和发展企业的自治。
法律草案强调指出,企业必须接受消费者的要求,充分和及时满足消费者的要求,这是每个劳动集体的最高目的和准则。企业的活动以国家计划为基础,并根据完全经济核算与自筹资金原则进行。作为企业的全权主人的劳动集体独立地解决一切生产和社会发展的问题。
法律草案规定,企业独立自主地使用它的经济核算收入。这项收入不应收回。然而,国家对各个企业承担的义务也不负责。企业依靠自己的收入建立工资基金、社会发展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科学技术基金。
根据法律草案,企业的管理既有集中领导的因素,也有劳动集体社会主义自治的因素。实行各级领导人的选举制。经理每隔5年经由劳动集体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由上级机关批准。车间主任、工段长以及工长和作业队长每隔2—8年选举一次。
规定劳动集体将通过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行使其权利和职权。无论是全体会议,还是代表会议,都不仅有权选举领导人,而且也有权审查企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批准集体同行政部门签订的合同,审查工厂生活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在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休会期间,其权限将交给经大会或代表会议选出的劳动集体委员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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