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呼吁严惩偷窃公物的人
【苏联《消息报》文章】题:如何对付“小偷小摸”
对付小偷小摸的措施即使增强后也是微不足道的,因为只是把最高罚款额从一百卢布增加为二百卢布。还规定取消各种奖金、优惠休养证和把等待分房的次序排到最后。最极端的处罚办法是开除公职。即便这些措施都能严格执行,偷窃生产单位公物的小偷也不会感到害怕。而且为了把罚款的钱补回来,他们还会偷得更起劲。
奇怪的是,偷普通公民十卢布被视为重罪,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将被剥夺自由两年,情节严重时则要判五年至七年。为什么在单位偷东西只被叫做小偷小摸而且主要的“处罚”方式只是社会感化呢?
我们主张对在企业和机关盗窃公物的人一律给予刑事处分,现在就取消对这种行为的刑事处分还为时尚早。你们想一想,坐车逃票的“兔子”,尚要付相当于车票六十倍的罚款,而盗窃人民财产的人却可以逍遥法外,这难道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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