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必须受社会主义国家控制
【苏联《新时代》周刊十二月十二日一期文章】题:合资企业将成为怎样的企业?(作者巴热诺夫)
今天赋予“合资企业”概念以怎样的涵义。这种企业的经济实质是什么?在东西方实业联系的实践中,这类经济联合体名曰“联合产销”。合资企业大约出现于十五年前——开始是在欧洲社会主义国家,后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种形式与对外贸易交易的主要差别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和西方伙伴与其说是在商品流通领域合作,不如说是在商品生产领域合作。
合资企业的固定基金将在股金的基础上筹集,而且苏联所占的份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低于百分之五十一。不管在合股财产中占多少份额,我们在合资企业中的西方伙伴都能抽走一定数量的利润’还能用利润进行再投资以扩大生产。
当然,吸引西方商人的是从参加这种合资企业中取得相当高利润的可能性。然而,我们这里往往有人表示这样一种担心,即同西方公司进行生产协作必定意味着让外资占有一部分由苏联工人和工程师创造的价值。这种担心在多大程度上是有道理的呢?
西方伙伴从参加合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就是用社会主义经济在特殊条件下得到的资本而取得的经营收入。按经济实质说,这种利润无异于将一部分在传统的进出口业务中产生的国民收入汇向国外。此种做法必然是由国内生产费用与世界平均生产费用水平不一样决定的。这就是说,在苏联的某些商品的生产费用比世界平均生产费用低(建立合资企业恰恰是为了这个目的)的情况下,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合资企业的产品,会给我们带来比生产竞争力不大的商品更大的经济效益。
在这里不妨回忆一下:列宁不仅允许,而且还鼓励在苏维埃俄国建立租让给外国的企业,同样也鼓励付给外资一定数量的“赔款”条件是外资要受社会主义国家的控制和由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结算。虽然今天指的不是以租让形式吸收外资,可是列宁对待与资本主义国家公司合作的态度却完全适用于合资企业。
还在苏维埃政权的头几年,列宁也曾强调指出,必须“向资本家学习”组织现代化生产和进行对外贸易的本领。合资企业为我们的经济工作者提供了向西方实业界进行这种“学习”的机会。正如一位西方评论家指出的那样,指望“将美国的效率、日本的首创精神和德国的纪律性‘注入’本国的经济”。
从一切迹象看来,苏联境内建立的合资企业不仅将根据西方的许可证和在西方工艺的基础上进行生产,而且将试生产苏联研制的新产品。因为,许多西方经济学家指出’苏联拥有大量最新的工艺设计。
已经有资本主义国家的几十家公司表示对同苏联进行实业合作的新形式感兴趣,其中有德雷塞工业公司、西方石油公司、孟山都化学公司、胜家缝纫机制造公司、通用电气公司、兰克—施乐公司(美国),三菱公司、住友公司、伊藤忠商事公司、日产公司、三井公司(日本)’西门子公司(联邦德国),拉瓦林公司(加拿大),菲利普公司(荷兰)这样一些著名公司。
从外国报刊的评论来看,在同西方公司谈判的过程中,生产合作如何纳入统一的计划体制和国家对外贸的垄断这点是生产合作的最尖锐问题。
的确,现在为许多苏联企业提供的新的、更广泛的对外经济联系的可能性也会在同等程度上,也许是在更大程度上影响到合资企业的活动。
但是,这完全不意味着脱离国家对外经济活动的垄断。联合经营活动也不会改变这种垄断的实质。
从苏联方面说,“联合企业”的参加者将不是私人,而是国家,而且联合企业的活动本身也将通过苏联社会的法律准则、社会准则和道德准则加以调节。然而,显而易见的是,苏联存在着西方伙伴必须无条件加以考虑的那些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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