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制定吸引外资的合资企业细则
【塔斯社莫斯科一月十六日电】题:苏联境内的合资企业
苏联新闻社报道,芬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日本。意大利、法国、荷兰、美国、印度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大约一百家公司提出在苏联建立合资企业的申请。
苏联从一九八三年五月起就允许在苏联境内建立与社会主义国家合营的企业和组织,从今年一月起这项措施也扩大到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伙伴。
业已规定的这种合资企业的细则合理地平衡了本国企业与外国伙伴的权利与利益,让这种企业在苏联法律范围内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赋予合资企业直接进入国外市场的权利。在苏联国内销售合资企业产品和提供当地材料事宜,须经苏联各对外贸易联合公司根据合同按卢布计价和参照世界市场情况商定的价格办理。
没有给合资企业规定必须完成的计划任务,由合资企业自行确定其技术政策、商业政策和生产计划。企业活动的基础是法定基金,苏联方面所占份额应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一。保障外国伙伴保护其财产和工业产权、自由输出外汇利润、它们靠法定基金输入的商品和技术免收关税。外国伙伴的财产不得以行政手段没收或剥夺,只有法院才能处理这种财产。企业结束时外国伙伴有权按照资产负债表上的价值收回其款项。
细则还规定,企业获取利润的预算所得税交纳百分之三十。然而在开业的头两年企业免于交税。将利润汇出国外时要征收汇兑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税。
企业人员应为苏联人,只能从国外聘请某些熟练的专家。经理处同工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规则和劳动报酬由苏联法律调节,然而经理处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可以实行更多的鼓励工作人员的形式。
新闻社强调指出,为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这种细则同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伙伴规定的细则相比,并不是歧视性的。
对于有机会在苏联境内建立合资企业一事作出的初步反应表明,外国伙伴认为,提出的细则是合情合理的。预计,业已开始进行的具体的谈判可能导致在今年第一季度就建立第一批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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