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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门」这一场好戏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7-01-17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伊朗门」这一场好戏 【香港《明报》一月一日文章】题:「伊朗门」这一场好戏(作者梁厚甫) 如果要把「伊朗门」这一场闷戏,变为好戏,办法是有的。这就是把'...

「伊朗门」这一场好戏


【香港《明报》一月一日文章】题:「伊朗门」这一场好戏(作者梁厚甫)
如果要把「伊朗门」这一场闷戏,变为好戏,办法是有的。这就是把与「伊朗门」事件有关的法律,条列出来。
有关「伊朗门」的法律,有两部分。一部分是美国现行的刑法。「不知事实,可以求恕;不知法律,不能求恕」,这是美国法律的最高原则。
论普通的刑法,有关「伊朗门」事件的刑法是简单的。刑法规定:任何个人,都不能勾结起来,去欺骗美国政府。
如果仅有这一条刑法,事情还是好办。但是,美国对于犯了上述的罪行的联邦行政官吏,有加刑的规定。加刑的规定,就是「联邦刑事欺骗案基本单行例」。这条单行例,是美国从政的人们的克星,上至总统,下至机关内的清洁工,一听到这一条单行例,就满头大汗。尼克松就是碰上了这一条单行例而倒台的。
如果在美国做官,在自己头上的,是「刑法」和「联邦刑事欺骗案基本单行例」,那还不算太差,刑法和单行例之外,还有国会的法案,在联邦官吏看来,这些法案,实际也是法律。
就「伊朗门」事件而论,有关的法案,计有五项之多。
一是军火输出限制案——对于任何支持国际恐怖主义的政府,均不能予以军事上的援助。
面对这一条法案,就会牵涉到许多的技术问题。(一)你是否做过这样的事情?做过自然是违法。(二)如果做了而不是由你自己来做的,你事前是否知情。如果知情,不必问你知道多少。知道一点点也算是全部知情。(三)如果认为在全球战略上有这样做的必要,为什么不事前通知国会,让国会开秘密会议来讨论?
二是上述法案的博兰修正案——这法案比较简单,在一九八四年十月及一九八六年十月,对尼加拉瓜叛军,任何联邦机构,不能直接的或间接的给予军事援助。
首先,这一个法案有费解的地方,究竟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六年的十月,有什么原因,不能给予尼加拉瓜叛军以军事援助,我至今还无法理解。其次,这一个修正案虽然简单,但细眉细眼,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任何粗心的人,可能误入法网而不自知。
三是一九四七年国家安全法案——任何联邦情报机构,如果要进行秘密涉外活动,必须知会立法机关。如果来不及事前知会,必要在事后「及时」知会。
这条法案,有如一个陷阱。美国议员们,向来以口没遮挡出名的。议员泄了机密,没有法律去制裁他们。历来美国政府的行政部门,是怕事前知会国会的。但是,不知会,事后必然引火焚身。法案中,有事后「及时」知会这一句话,「及时」这两个字,亦可大可小。
四是欧洲的政府机关以及全世界的商行,都允许在预算上移宽就紧。甲部门的支出不足,可以由乙部门来挪支。如果要补偿就在下一年度的预算来补偿。
这一个法案内容是:(一)收出不能超过国会核准的最高限度。(二)政府官吏无权移宽就紧,一移宽就紧,便见贪污。(三)未经国会批准,一文钱公款都不能动用。
五是输出管理法案——这一个法案,世界各地知道的人很多,主要是限制高科技的输出。但是,法案不受人注意的角落,有一小段说:」任何国家,如果从事于国家经营的国际恐怖活动,美国一般地不能把货物来售给这一个国家。」
这一个法案,实际十分含糊。什么叫做国家经营的国际恐怖活动?既不明确;什么叫做一般地不能把货物出售?更属胡涂;什么叫做货物,是否包括劳务在内?始终无法界定。从刑法来讲,从单行例来讲,特别是从国会的法案来讲,美国的国会,已对白宫布下了天罗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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