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治促进民主
【纽约《美洲华侨日报》一月六日社论】题:健全法治促进民主
北京近千名大学生于新年之日汇集在天安门广场上游行示威,呼喊着“反对暴政”、“游行自由”与“取消十条(即北京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暂行游行规定)”的口号,冲过警察的警戒线,跟维持广场秩序的警察进行了一场对峙。数十名情绪冲动的学生被警方带离现场,“检查身份”。北京市有关部门说,这次游行事先未经审请和获得许可,因而是违法的。
学生们在新年的游行示威里所表现出的对法治观念了解之薄弱,跟学生对民主要求之强烈是令人惊讶地不成比例。中国各界高唱法治与法制已有多年,现在学生竟会把游行法规当作是一种“暴政”,当作是一种跟民主相违的事物,这显然是对民主与法治间的基本关系欠缺了解所致。
按照一般法律常识,宪法中的有关权利与权力的规定皆不是由行使权利或权力者自行解释,率意运用者,而是要通过中央或地方立法机构制订具体法规加以落实,才能适当行使。解释宪法之权,各国皆交最高法院或交国会掌握行使,在中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全国人大会的常委会行使。
人民当然可以对有关某项宪法权利或权力的具体法规甚至有关的宪法条文提出反对的异议(各国通常很少出现后者的情况)。当有异议存在而欲修改某些法规之时,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宪法权利要在宪法整个脉络里了解,因此一项法规可能同时要落实不同的宪法条文。例如,市人大常委会的“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学生们所谓的“十条”),就是一种同时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保障的公民游行示威权和宪法第五十一条的法规。适当的游行法规并不是“镇压民主”,而是民主权利的一种落实。相反地,学生在某些地方游行示威而不向警方申请登记,甚至冲闯警戒线,则是违法且有损民主的行为。如果学生运动发生在香港
【香港《明报》一月六日社评】题:如果学生运动发生在香港
中国学生运动到现在已差不多有一个月,有人举出一个问题,如果这个学生运动发生在本港,会有什么情形出现?香港人有没有比中国学生更大的自由?
香港人的公开集会和游行,受一九八○年公安(修订)条例所限制。根据这个条例,在公众地方就社会人士关注事项发表意见的集会,如果超过三十人,便要在七天前通知警方。如果在公路上游行,而人数超过二十,也要在七天前通知警方。警方接到通知之后,可以禁止集会或游行举行。若事前没有通知警方,或在警方禁止之后仍然举行,参加的人便可能被检控触犯公安条例。
比方说若本港的大专学生要在皇后像广场大举集会,要求港府加速推行直接选举,然后游行到港督府请愿,那么按照法例,便要在七天前通知警方,否则就要冒被拘捕和检控之险。警方在接到通知后有权禁止这个集会或游行,毋须说明理由。要是学生仍然照样举行,那么警方便可到场拘捕参加者,这是在香港现行法律之下一种合法的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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