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消息标题

波兰采取措施合理利用现有住房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7-01-08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波兰采取措施合理利用现有住房 为消除利用现有住房方面的不合理现象,波采取以下措施:(一)简化交换住房手续,奖励以大换小;(二)工厂有权直接分配自建房,可提高因'...

波兰采取措施合理利用现有住房


为消除利用现有住房方面的不合理现象,波采取以下措施:(一)简化交换住房手续,奖励以大换小;(二)工厂有权直接分配自建房,可提高因本人过错而被开除人员的房租;(三)完善住房管理,损坏住房要赔偿,住房管理员不负责任,要令其退出公房;强占住房者,要令其半年内搬出
【波兰《人民论坛报》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和二十三日合刊文章】题:用新的住房法取代不符合实际的规定
住房问题是第一个引起社会很大不满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向党政机关投递的控告信中,有一半以上的控告信涉及到住房方面的问题。
部长会议住房事务委员会在分析了住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之后认为,作为整顿住房问题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就是修改某些法律规定。
在建筑主管部门起草的住房法修正案中——这个修正案将在本月二十五日由议会进行讨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本着社会的愿望来合理地管理住房;
——扩大居民区行政管理部门的义务和提高住房承租人对住房状况的责任心;
——授予工厂对其建筑的房屋以完全的支配权;
——执行有利于合理交换住房的新规定。
政府的建议将会带来哪些重大变化呢?交换住房简化交换住房的手续将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到目前为止,办理交换住房的部门在改善住房条件方面尚未起到它们应起的作用。每年只交换住房大约三万套,还不到居民申请交换住房的百分之十五,加上最近又大大提高了住房的交易税,这就更加限制了这一过程。甚至于造成父母与孩子之间简单的交换也相当困难。
新的规定鼓励老人和孤独者以较大的房子换较小的房子。而过去那些不符合实际的规定(提高房租、收押金和离开住房前必须刷新房子)往往阻碍着孤独者自愿换住较小房的愿望。现在的新办法规定,通过“官方交换”把迄今多余的一间或一间以上大于十平方米的住房交给地方政府、工厂或者合作社,交出住房者有权得到一笔可观的钱。
此外还提供一系列的便利条件,如免费搬迁、免除更新房子的义务和简化办理迁入新居的手续。根据住房事务委员会的强烈要求,财政主管部将改变交换住房和赠送住房一项的税收并象征性收取国库税。不要虚构在分配工厂占有住房方面也将有重大的变化。
一九七四年开始生效的职能部门用房制度没有经受住考验。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按工龄长短分配住房的办法来保证职工的稳定。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职工在得到住房以后就放弃了工作。
迄今的规定实际上为退掉职能部门用房后,作为搬迁户又可得到另一套住房提供可能性。
这在今天是不现实的,因为,无论是政府,还是工厂均不具备这样的住房条件。
承担建筑用费并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住房维修费的工厂现被剥夺了独立使用住房和满足本厂职工需要的权利。在大约七十万套住房中,有一半的住房被不在工厂劳动的人所占用。现在,工业急需大约三十万套住房。在许多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中,约有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工作人员没有单独住房。
目前的不正常状况成为职工和工会方面的批评对象,这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决定放弃职能住房制度,并把工厂建造的所有住房全部交给工厂直接支配。
工厂住房的租赁标准由工厂领导同自治机构和工会协商加以确定。新的办法维护退休人员和不是因为本人的过错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的权利。
考虑到早些时候企业提出的要求,将提高那些因为本人的过错(放弃工作、因为违反纪律被解雇)而失去占有工厂住房之权利者的房租。这样的房租要能补偿住房全部维修费用。指望节约为了改善国家与私人租赁住房的维修状况,扩大了出租者和租赁者的义务。
这是贯彻一九八四年议会通过的关于到一九九○年增加居民承担住房维修费比重的住房政策之决议。租赁人将承担交换费和住房设备某些零件(煤气灶和卫生间设备等)的磨损费。
这样的解决办法应能改善对住房技术状况的维护状况。迄今的实践表明,要增加居民承担住房维修费的比重,只通过提高房租是不能取得这种效果的。 因为,房租不考虑居民使用和爱护住房的情况。
在有根据的情况下,家境不好的家庭将得到来自国家用于这一目的的专门帮助。
在讨论的时候,也考虑到私人出租者的财政状况和必须阻止私人出租住房日益老化的状况。因为,根据分配决定居住私人住房的有六十多万户。因此,建议给这些住房的所有者以补贴,并扩大他们的权利。他们可以根据合同房租把多余的房子出租,也可以把房子让给家庭成员。用这种办法可以得到住房修缮资金。社会的利益将取胜为了惩罚破坏者和不遵守社会公德者,也修改了一些规定。
国家每年用于修理被破坏的住房设备的费用达几十亿兹罗提。要通过法律来规定保护住房设备的细则。对于违法者要严加惩办。
赋予租赁房屋者以重大的责任。租用者必须保护住房所有设备并保持其清洁。
对于那些不履行保护住房及其环境义务的行政管理人员、监督人员等要采取严厉的法律手段。
要作出一些规定来填补那些有利于滥用职权或独断专行的法律空白。其中包括根据行政决定将勒令非法强占住房者在半年之内自费搬出。
不允许管理员不做工作,一旦发生这种情况,管理员必须立即搬出公房。

本网除标明“PLTYW原创”的文章外,其它文章均为转载或者爬虫(PBot)抓取;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本网站属非谋利性质,旨在传播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历史文献和参考资料。凡刊登的著作文献侵犯了作者、译者或版权持有人权益的,可来信联系本站删除。 本站邮箱[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