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信报》文章:破产法其实是促进法
【香港《信报》十二月十一日文章】题:破产法其实是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企业破产法的通过主要意义有两点:一、表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倘没有企业破产法,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努力必将落空;二、表明中国对法制建设的进一步重视。
必须看到,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的交替时期,由于整个经济管理体制、价格体制、金融体制的不完善,企业的亏损不完全取决于企业本身的经营·上级部门的干预、价格的不合理、资金的短缺都会造成企业的亏损。没有充分的配套措施作为保证。破产法的实施会遇到一些困难。
没有破产法的管束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
不讲经济效益、不顾及长远需要、盲目扩大投资
规模、滥发奖金、能源和原材料浪费和损失严重
等弊端——这在企业扩大自主权的条件下将造成
严重后果,不利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以,破产的目的恰恰是为了减少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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