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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核能条例简介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6-12-16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保加利亚核能条例简介 【本报讯】保加利亚《国家报》第六十六期刊登了保加利亚和平利用核能条例。这是保建国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核能的法律文件。 '...

保加利亚核能条例简介


【本报讯】保加利亚《国家报》第六十六期刊登了保加利亚和平利用核能条例。这是保建国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核能的法律文件。
《条例》首先规定核材料和核设备是国家财产,归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权威机关才有权将核材料和核设备以及其它锾(元素钍的放射同位素)辐射源提供给有关的经济组织经营。核能的使用是国家计划的一个重要部分,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统一计划要用专门的章节来规定使用核能的任务。核能委员会的职能《条例》规定在部长会议之下设立和平利用核能委员会,统一领导和贯彻国家的核能政策。委员会是一个国家一社会机构,它制定的法令和决议对使用核能的部、主管部门和经济组织具有强制性。委员会的具体职能有:参与制定和执行全国性的和部门一级的核能使用计划;协调核能领域各部门的活动;同科研机构一起,统一领导和协调有关核能的科研和采用活动;通过职能机关领导和安排核材料的提取、储存和运输等活动;确定核设施在正常运转情况下和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对专门从事核生产的人员和全国居民的可允许的最大辐射标准,确定在上述情况下对空气、水、食物和饲料的可允许的含辐射物标准;对核事故发出预报,收集整理有关核事故的资料;同有关部门一起对核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具有在正常情况下进行生产和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进行防护的本领;在发生核事故的条件下,同有关部门一起采取保护人员、经济项目和自然环境的措施;同核能使用部门一起,执行国际核能机构的决定,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等等。核能使用部门的职能《条例》对使用核能的部门的职能作了规定,即:安排核能的使用,包括进行有关核能的研究与发展工作和在本部门采用有效的工艺和方法;保证遵守安全生产的规定和对从事核能工作的干部的业务要求;在本部门发生核事故时组织采取营救措施和组织恢复生产。
监督机构的职能《条例》要求对核材料、核设施及核工业生产实行经常性的、严格而有效的监督。监督工作由和平利用核能委员会通过安全使用核能检查局来进行。监督活动的内容有:保护人身安全和人的健康,保护自然环境,包括采取预防性措施来制止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发生,解释和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来提高核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为落实各项监督措施,《条例》规定由和平利用核能委员会主席向全国的核设施及使用核能的单位委派检查员,并聘请上述部门的专家担任编外检查员。
对于检查员的义务和职能,《条例》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要求有关的职能部都参加对核能的监督,并对它们的监督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如人民卫生部要对使用核能单位的劳动条件及辐射物对人的危害程度实行监督;保护自然环境委员会对核辐射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实行监督;内务部对使用和储存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及运输这些物质时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监督;工会对于核设施及其他锾辐射源设施内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等等

《条例》规定要对核材料和核设施进行登记,办法是由和平利用核能委员会组建一个全国性的系统来对国家的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的种类、数量和储存场所进行登记。
经营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也务必对本单位所经营的核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储存场所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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