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真理报》载文强调:苏联法律制度必须改革
【苏联《真理报》十二月五日文章】(作者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库德里亚采夫)
最近几年来,发现苏联现行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点,在法律的实际运用中经常发生严重问题,例如,拖延办案、文牍主义、对当事人漠不关心、冷酷无情等等。因此,必须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要进行改革,首先必须解决一些理论认识上的问题。不能单单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一切问题,相反,过细的法规更加有害,因为它束缚人们的积极性,限制经济领导人的权利。经济活动的法规只限于规定统一的社会主义经营原则。
在当前改革情况下,法律调节国民经济的办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和部门的仲裁作用以及合同义务一类的手段的作用提高了。
法律制度的改革应该达到消除各种不良现象,使之成为社会发展的有效工具的目的。为此,单纯的禁止和惩罚不会达到目的,而且法律上禁止和组织上阻止,愿望是好的,但有时会导致相反的结果,这样就会以法律的形式来掩盖社会或经济的不良现象,在防止非劳动收入方面就出现过这种情况。同非劳动收入作斗争,必须采取综合性手段,首先是社会和经济手段,还要运用道德规范,对群众进行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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