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报文章:在公众的监督下分配住房
【波兰《人民论坛报》十一月四日文章】题: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住房分配
住房的分配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是个特别敏感的问题。工农检察院和最高监察院的监督和致党的机关的大量信件揭发出来了一些无权优先得到住房的人。
这虽然仅涉及到每年分配住房的百分之几,但公众认为,这是对社会公正原则的明目张胆的破坏。
住房建筑合作社中央联盟委员会今年十月二十九日通过了关于分配和交换住房的修正案。
这项修正案指出优先得到住房的条件包括:
一,离开孤儿院的成年孤儿;
二、由于灾祸(火灾、水灾等)失去住房者;
三、本人身患重病,或其亲属身患重病又同住房合作社成员合住一套住房并有权增加住房面积者;
四、需要搬迁的住房;
五、居住在不是居住用房的房屋满五年,经有关地方行政机构证实者;
六、居住在人均住房面积不到五平方米的住房超过五年者;
七、战争伤残者和一级残疾人。
在优先得到住房的名单中,还应包括在建筑企业(住房合作社投资施工单位)工作和等候住房均满五年的职工。
另外,有可能专供一部分住房,经省长批准可分配给该地区必需的专家。
但用这种办法分配的住房不得超过供分配住房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满足建筑需要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五,用于满足地区需要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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