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一种更有效的合作形式
【苏联《新时代》周刊第四十五期文章】题:合资企业——共同生产、经济核算、互利(记者科兹洛夫)
波兰驻苏联大使纳托尔夫在参加了苏联部长会议主席雷日科夫同波兰领导人的会谈后刚从华沙回来。会谈的中心议题是发展我们两国的直接生产联系、建立合资企业和国际经济组织。大使说,社会主义国家目前约有十家合资企业,头五家正在波兰兴建。在波兰,这些企业是以国际企业或者以与外资合伙的形式兴建的。
本刊记者采访了这位大使:
问:在华沙签署的协议中确定了合资企业机制。合资企业是怎么回事?
答:首先,不应把合资企业同直接联系机制混同起来。经互会成员国企业的直接联系不是新闻了。有四千多个工厂、设计局和研究所在交流工作计划、文献和生产工艺。但是,应该继续前进,向更有效的合作形式——商业性经济核算的形式发展,向建立在自负盈亏和自筹资金原则上的合资企业发展。这些企业享有法人的权利,在经营活动中独立自主。一切都是从确定企业的活动性质、确定法定基金数额和为每个参加者确定股金种类开始的。
问:股金有哪几种?
答:建筑物、设备、资金。还可以是整个车间甚至工厂。总之,双方要建立自己的法定基金,并就如何实施物质技术供应达成协议。但是。这样做产生一个问题:既然法定基金是由创办国的财产所组成,那么合资企业的每一部分会不会这样或者那样地同它原来承担的义务、计划拴在一起呢?不会的。合资企业仅对自己承担的义务负责,其它“额外”的责任一概不负。更何况它的分公司(既可以在本国境内建立,也可以在第三国建立)一般地说并不对中心企业负责,反过来也一样。
问:还有一个问题:正在建立法定基金,而怎样估价参加国的财产呢?因为,各创办国的价格并不一样。又怎样计算利润呢?
答:已签署的协议为我们作了回答:可以按照经互会的外贸价格估价,或者由参加者协商解决,如果还没有确立类似价格。而利润由参加者根据它们在法定基金中的股份多少按比例分配。
问:不同国家的公民在合资企业中工作,怎样和由谁来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答:企业的领导将同未来的职工签订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以后还可以延长。职工按他的劳动可以获得应得的工资,而来自别国的工作人员还可以从合资企业中得到百分之二十五的附加工资。这些人免缴工资税,还能将工资汇到自己祖国存起来。至于谈到义务,那么有这样一些:合资企业的产品应该有竞争能力并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最后,还有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这就是价格。经济效益应通过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
问:是不是合资企业的产品应首先用于出口?
答:既然是同外资合伙的企业,很自然,它的一部分产品将卖给外国伙伴,或出售给第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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