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修订出入境条例
【塔斯社莫斯科十一月十三日电】苏联政府通过一项决定,该决定对一九七○年开始生效的苏联入境出境条例作了补充。新文件涉及到审查因私事申请入境出境问题。新文件将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这项补充规定了提出申请的程序,为此所需的文件,审批期限,可能不批准的原因和同入境出境申请有关的其他一些细节。过去,政府的标准法令没有考虑这些细节。
文件规定了入境出境申请的审批期限。如果是私事临时旅行,审批期限要尽可能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如果亲人重病或死亡,则在三天之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出国长期居住,审批期限为一个月。如必须补充研究一些问题,审批期限可以延长,但不能超过六个月。
规定了不准苏联公民因私事出境的原因。如果申请人掌握国家机密或有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原因,如果出境会损害其他公民的权益,如果申请人有未履行的义务(直到履行了这些义务),则不允许出境(在一定时间内)。被判刑的人(在释放之前)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允许出境。得到住在国外的人破坏规定条例的邀请的人不能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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