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经济学家眼中的农村家庭承包制
【本刊讯】苏联《新闻记者》月刊第七期刊登了苏联经济学家格
·伊·什梅廖夫对该刊记者谈对农村家庭承包制的看法。以下是这次谈话的摘要:
问:我曾试图在一些地区的报刊上找到有关家庭承包的材料,可是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详细介绍。对作业队承包的活动分析得却很有意思。这是怎么回事?是什么阻止人们去写家庭承包呢?
答:哪一位记者不知道家庭承包已经永远深深地扎了根呢!直到不久以前多子女的农村家庭仍是基层劳动细胞,是农业集体劳动的基础。这种家庭是什么活都能干的。看来,我们大家还不习惯于把农村家庭看作是一个现代化生产单位。让我们稍微从理论上探讨一下,给家庭承包制在集体劳动体系中找到一个适当的地位。那样,我们便可能打消对家庭承包的顾虑。
农业生产常常要求短时间内付出紧张的劳动、灵活的力量分配和高质量的工作。对这种生产活动来说,尤其不能容忍缺乏首创精神的劳动和对它采取“雇佣工作者”的立场。需要寻找能够刺激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者对生产的最终成果的关心和探索合适的劳动报酬形式,这样,便导致在农业生产中出现了承包形式。承包制也符合我们正在实行的经济核算制度。
问:您要求“理论化”。因此我的问题是:家庭承包是否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答:固定给家庭长期使用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仍然是社会的财产。家庭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仍然属于他们在改行家庭承包之前干活的劳动集体。产品和产品的报酬根据社会主义的原则分配。生产按统一计划进行。社会仍然对生产实行监督。列宁写道,新社会的建立“不是直接依靠热情,而是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依靠个人兴趣,依靠从个人利益上的关心,依靠经济核算……”通常引用列宁这句话是为了评价“热情”与“物质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本不注意个人利益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意义。近来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在社会生产中的联系削弱了,整个承包制,尤其是家庭承包加强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相互联系。同时,社会利益仍保持优先,因为个人分配基金只有在完成规定的承包任务之后才能确定下来。
问:不注意有关家庭承包制的一些消极方面也是不对的。有时,家庭承包变成了掩盖私人经营活动的幌子,公然敛财的幌子……
答:是有这种情况。但是,这些事实恰恰说明必须制定更加明确的规则、细则、定额和监督制度。根据一些消极现象来反对家庭承包就如同因克扣斤两而反对做生意一样,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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