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长短短话民德(四)
普鲁士精神新篇
在民主德国,过去忌讳的“普鲁士精神”,已在人们的头脑里繁衍出新意。
作协副主席舒尔茨说:“中国有悠久的文化传统,要好好保留。我当然也想起我们的传统——普鲁士精神。这种精神经过改造,就变成遵纪守法。”还有不少民主德国的同志对我们说,他们正在反思本民族的历史,重新客观地评价腓特列大帝、俾斯麦宰相等人的功过,从历史中找回今天仍然有用的东西。
采访期间,我们确曾领略过德意志人享誉世界的严格纪律。
有一天,我们乘车两个多小时,赶到一个采访单位的门口。一看表,早来五分钟。进去吗?不。陪同我们的汉学家艾克勒本同志说:“咱们再等一会儿。”
还有一天,我们在参观了波茨坦会议旧址后,在楼前的草坪、花坛间照像。为了取景,我问艾克勒本:“可以进草坛吗?”他笑着摆手回答:“不行啊,我们的规定很严格。”但在接着游览“无忧宫”时,这位陪同看见草坪中间的中国香炉,竟又忘了“我们的规定”,想去看看香炉上的铭文。不料刚跨进两步,就被一个行人叫住:“请出来!”
人们常说,纪律同自觉不可分。但即使在民主德国这样的国家,不自觉者依然存在,这就需要。法制。采访中,我们常在对方谈得投机之时,就势提问:“从理论上讲,民主德国司法机关是独立的,而在实际上,这种独立受到干扰吗?”
埃尔福特法院审判员维歇尔同志睁圆眼睛盯着我:“干扰?谁干扰?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独立办案,不受任何干扰。”
我的问题更直接:“要是哪一个行政的或党的领导人对判决提出异议呢?”
“那不行!”他说,“任何人都无权指挥法院,法院只以法律为依据。而且,审判制度很严密,不是哪一个人最后定案。这方面没有空子可钻。”
他还进一步说明,党的影响只是思想上的,即指导制定有关法律。司法独立的制度早在资本主义德国就存在了,因此可以说,这也是一种传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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