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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新技术委托开发制度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6-10-22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日本的新技术委托开发制度 日本的新技术委托开发制度是一九六一年由日本政府科学技术厅制定的,由科学技术厅新技术开发事业团组织实施。这项制度的目的'...

日本的新技术委托开发制度


日本的新技术委托开发制度是一九六一年由日本政府科学技术厅制定的,由科学技术厅新技术开发事业团组织实施。这项制度的目的是把大学和国立科学研究机关的研究成果有效地转化为实用技术,并使之在产业界发挥作用。
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每年随时从公立研究机关和大学、民间企业等的研究成果中,征集那些已结束应用研究并达到能交付企业进行开发水平的课题。选定课题的标准是该技术的新颖性和经济效益,如果是有关国民福利的技术,还要看它给予国民的影响如何。
应征的课题由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咨询机关开发审议会选定。课题选定以后,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再征集受托单位。从应征的企业中选择开发能力强、开发热情高的企业作受托单位。受托企业确定后,由研究人员、新技术开发事业团、企业三方决定开发计划。制订计划时必须事先确定“技术应达到的指标”,以作为判断开发是否成功的标准。
总开发费的百分之八十(有时是百分之百)由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支付,其余百分之二十由受托企业支付。
开发是否成功,由开发审议会根据开始开发时确定的开发指标作出判断。认为开发成功的企业在五年内每年以等额偿还(无利息)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支付的开发费。开发不成功,则不必偿还,只须把用开发费购买的设备交给事业团即可。
受托企业使用开发成功的技术实行企业化时,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和受托企业签订实施开发成果合同,这时企业要根据所得收入的多少向事业团缴纳实施费。原则上要把缴纳的实施费的一半,还给新技术的所有者即公立研究机关和大学等。(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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