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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配偶在台可停留三年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2002-09-13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大陆配偶在台可停留三年 【台湾《联合报》9月11日报道】内政部昨天公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居留相关办法修正案,未来若大陆配偶有在台设籍的子女,在台停留'...

大陆配偶在台可停留三年


【台湾《联合报》9月11日报道】内政部昨天公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居留相关办法修正案,未来若大陆配偶有在台设籍的子女,在台停留时间将从现在的一年大幅放宽为三年,这项放宽措施将自后天起生效。
境管局官员表示,依现行规定,大陆配偶如果没有在台设籍子女,只能以“探亲”名义申请来台,至多停留6个月;若有设籍子女,就可以“团聚”名义来台,最长期限为一年。在这次开放中,增订若配偶在台期间怀孕,就可以将“探亲”变更为“团聚”,以延长停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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