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严厉制裁贪赃者
【苏联《真理报》文章】题:制止贪赃者(作者苏联司法部长克拉夫佐夫)
最近,俄罗斯联邦的一些州和边疆区以及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萨克、乌兹别克的盗窃国家财产者被揭露出来并受到严厉的惩罚。对审判结果的分析表明,许多盗窃行为长期得以逍遥法外,是因为对清点和消耗物资的情况缺乏检查,在一些工地和工业企业中采用明显过时的原料和半成品报废标准。犯罪分子经常利用生产工艺的不完善,将积压和未经登记的多余部分产品占为己有。
大批检查人员对投机者束手无策,一筹莫展。而收赃者找到了寻找作案者的途径并成为数十万卢布盗窃案的策划者。
还应当承认,投机分子、贪财者、投机商往往利用商品和服务设施的缺乏大发横财。
有些人还为了自私目的利用了住房和提供疗养证与休养证方面的困难。
法律规定,对在工作岗位上进行盗窃(包括小偷小摸)的人,除了采取措施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外,还可开除公职。对于小偷小摸者,在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还要实行二百卢布以下的罚款,扣除各种奖金和取消其他优惠待遇,包括改变其获得住房的顺序。
过去的法律标准存在一些漏洞,使不法分子大发社会和国家之财。现在对法律作了有关补充。规定对擅自在日常生活中将能源或煤气用于自私目的,逃避递交收入申报表和擅自将企业、机关和组织拥有的交通工具、机器和设备用于自私目的的人追究行政责任,对重犯者则追究刑事责任。
还对收购面包和其他食品用来喂牲畜和家禽的人、从事受禁止的各种家庭手工业的人加强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规定禁止出售各种家酿酒,禁止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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