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破产企业职工和被解雇者的待遇
【匈牙利《人民自由报》八月三十日报道】匈国家工资和劳动局副局长布克陶·拉斯洛和工会全国理事会书记纳吉·山多尔在国会新闻局二十九日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介绍了九月一日匈企业破产法开始生效后,调整劳动力的法律条例以及职工的福利问题。
目前,匈牙利劳动力的分布忙闲不均。有些企业劳动力过剩,而另一些企业则感到劳动力紧张。我们要把过剩的劳动力和濒临倒闭企业的职工调到劳动力短缺但效益高的企业。企业破产法的生效使得对劳动力的管理条例作相应的改变变得更加迫切。
根据现行条例,如果经营单位一次解雇十名职工,至少需要提前三个月在本地区劳动服务局登记。服务局根据职工的文化水平和专长安排适当的工作。他们的月薪不得低于原工作单位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地点离家不得超过(乘公共交通)两小时。如果短期内无法提供适当的工作,地方议会劳动事务机构可向解雇单位提出延长职工的待业时间,但待业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待业期间,职工只享受平均工资。
根据匈工会全国理事会的建议,匈政府决定,如果六个月之后仍找不到适当工作,应再付职工六个月的待业补贴,前三个月的补贴金额相当于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后三个月相当于百分之六十。
现行条例规定,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企业要对正在服兵役者和享受产假的职工保证优惠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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