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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政府资助有创造力的小企业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6-08-24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美政府资助有创造力的小企业 【台湾《经济日报》八月六日文章】题:美国鼓励小企业研究创新(作者王士杰) 过去二十年,日本侵占了原属于美国的市场,联邦政府'...

美政府资助有创造力的小企业


【台湾《经济日报》八月六日文章】题:美国鼓励小企业研究创新(作者王士杰)
过去二十年,日本侵占了原属于美国的市场,联邦政府痛定思痛,决心改进科技创新的环境。
一九八二年,里根总统签署了“小企业创新研究法案”,促使联邦政府对五百人以下小企业增加补助。
据统计,小企业曾经获得美国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专利。其个人研究创新也比大企业多二点五倍。时间上比大企业快一年,而成本只有大企业的百分之二十五。
虽然小企业过去在科技上的贡献以及产品商业化效率如此之高,但是,他们所得到的联邦合约却不到百分之六,大企业得到的合约比小企业要多二点八倍。
政府机构常有一种心态,认为大企业不能解决的问题,别人也不能解决,似乎忘了许多最有创造力的头脑——爱迪生、贝耳、莱特兄弟等都是从小企业开始的。
政府对大企业明显的偏爱不仅伤害了小企业,也伤害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小企业雇用了全国百分之六十的劳动力,是国家税收和国民生产毛额的主要贡献者。但是,许多刚创业的小公司没有政府的合约,不可能生存下去。
“小企业创新研究法案”已经实施两年。创新研究的合约分三个阶段实行:第一个阶段是研究申请人计划的可行性,时间是六个月,最高补助金额五万美元。申请人根据政府每年公布征求类目提出二十五页的计划申请书,由十一个政府机构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定。
如第一阶段的申请结果被认为有极大的潜力,则可继续进行第二期合约,这个阶段要完成标准样品的硬体。补助金额可达五十万美元,时间不超过两年。在申请之前,申请人必须找到一家投资公司——大企业,或另一家小企业的合作承诺,保证在计划完成后有足够资金维持创新产品的商业化生产。
第三阶段则进入商业化生产阶段,此时资金来源应该是民间,而不是政府。虽然,政府机构,如国防部等可以签订采购合约,但这并不属于“小企业创新研究法案”的范围。
一九八三年,法案实施的第一年,政府补助了七百个第一阶段计划,计美金四千五百万元。预计到一九八八年,将补助二千个第一阶段计划和一千个第二阶段计划,总值将超过五亿美元。
国家科学基金会认为,这样做是为了给美国某些最有创造力的公司提供一个机会,让他们提出资金大风险大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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