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一经济学家主张取消房租补贴
【苏联《经济与工业生产组织》月刊文章】题:完善消费品价格
我们认为,调整消费品价格也应涉及到象房租这样重要的决定着人民福利的问题。
在苏联,房租已有几十年没有变动过了。指出下面这一点是恰当的:一九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在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联席会议上通过的决议中,规定了苏联房租的一些原则。
其中,曾明确地规定了住宅事业的收支相抵原则,这是确定房租水平时依据的出发点。按照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苏联人民委员会一九二八年《关于住房政策》的决议,房租平均不应多于工资的百分之十。过去,每平方米住宅房租为十三点二戈比(一九二八年把新住宅房租提高到十六点五戈比)的水平,是符合上述原则的。
而今天,房租仍停留在同样水平上,这既不符合上述第一项原则,也不符合上述第二项原则,它甚至连住宅维修费(国家每年必须从预算中拨出数额约为六十亿卢布的资金来补贴住宅维修费)的三分之一都补偿不了,更不要说补偿对住宅建设的基本投资(超过住宅管理费用许多倍)了。
除了优越性之外,这种房租水平还有一些严重的缺点。在低房租和用大量社会消费基金来补贴住宅维修费的情况下,对居民的这些优惠在很大程度上都由下述一部分居民享受了:他们得到了较好的住宅,即这些人拥有住宅的面积大,设备完善的水平较高(因为质量高的住宅和质量低的住宅的房租是没有差别的)。很难认为,在较宽敞的和设备较完善的住宅里居住的是一些收入较低的家庭;很难认为,保留低房租和社会消费基金住房补贴是以这些收入低的家庭为对象的。
摆脱困境的办法,并不要求修改按照宪法规定的住房权制定的向劳动人民提供住房的政策。这一办法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来说是公正的政策的轨道上得出来的。这样作是合理的:不把以国家住宅补贴形式耗费的资金用来保留低房租,而用来增加劳动人民的收入,以便在保证补偿公共住房事业经济核算费用的水平上规定房租标准和市政公用设备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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