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一项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协定。一九四七年四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国际贸易组织筹委会召开第二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根据该草案的有关条文拟定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同年十月,与会的二十三个国家签署了该协定(于一九四八年一月一日生效)。但在一九四七年十一月,美国等国未予批准国际贸易组织的宪章,致使这个国际贸易组织一直未能成立。因此,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至今仍是由缔约国签订的一项多边协定,而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它在工作上同联合国有关系。但又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该协定总部设在日内瓦,现有九十二个成员国,这些国家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五分之四以上。该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国大会。每年开会一至两次,讨论和处理执行协定中的重要问题,保证协定的实施。体会期间,由缔约国常驻日内瓦代表组成的代表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和紧急事务,每年开会约九次。该协定还有一些常设机构。
该协定的宗旨是:“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以求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便“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大幅度稳定增长,促进世界资源充分利用,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该协定共有三十八条,基本原则有最惠国待遇,普遍逐步降低关税,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管理出口惯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条例,保障条款等。
我国是该协定的缔约国。一九五五○年三月台湾当局宣布退出该协定,后于一九六五年又以观察员身份进入,一九七一年十月该协定取消台湾当局的观察员资格。一九八一年七月至十二月。我国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了该协定主持的一些谈判会议。今年七月,我国申请恢复该协定的缔约国地位。(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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