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缺乏足够的权力
【《香港虎报》五月二十六日文章】(艾琳·查克发自北京)
大陆上的律师在履行职责,为当事人辩护时,往往会遇到很多障碍。他们常常被看作是个“诡辩家”,为罪犯推卸法律责任。
在陕西审理一起抢劫案的过程中,首席法官把辩护律师赶出了法庭,因为在这个法官看来,律师的作用就是“为罪犯开脱罪责”。
在另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被指控包庇强奸犯,法官竟然命令逮捕律师,并让他游街示众。
尽管在许多案件中,律师通过努力使他为之辩护的当事人免受不白之冤或得到了减刑,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又长期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因此,在法庭上不尊重律师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私下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律师能否独立开业,而是在于能否使他们在为当事人辩护时有足够的权力履行自己神圣的职责。
他认为,中央政府确实是在努力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最近颁布的刑法和强调“辩护权”的刑事诉讼法就是一个明证。政府还作出规定,“律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是这位律师说,要使这些新规定能真正得到实施还得有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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