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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务员须接受“忠诚查核”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2002-06-1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台湾公务员须接受“忠诚查核”  【台湾《中国时报》6月8日报道】题:六类常任文官 任职前须受调查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昨日研拟完成“公务人员品德及忠'...

台湾公务员须接受“忠诚查核” 


【台湾《中国时报》6月8日报道】题:六类常任文官 任职前须受调查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昨日研拟完成“公务人员品德及忠诚特殊查核办法草案”。未来初任、调任各机关办理国防、外交、科技、情治、财经、大陆等六类事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业务的常任文官,将在告知当事人情况下,函请法务部调查局事先办理品德及忠诚特殊查核。人事局强调,就世界潮流与国家安全而言,这项制度“适当且必要”,人事行政局希望该项办法能于8月底前施行。
至于查核的12项内容包括:是否于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与曾从事阴谋破坏活动、叛国恐怖活动、煽动暴动或其他非法方法意图推翻中华民国政府之人员有密切关系。未经许可或授权,与外国情治单位、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官方或其代表机构联系接触、或受其利诱胁迫。原为大陆地区人民,经来台设籍定居者,本人、三亲等以内之血亲、继父母、配偶之父母或配偶曾在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长期居留或任职。
另外,在外国居住并已符合取得申请该国国民之资格;或在外国享有教育、医疗、福利金、退休金等福利;寻求或取得外国官方之身分;拥有或使用外国护照或曾在外国服兵役;最近五年有财产申报不实或与品德有关而受惩戒处分或记过以上行政惩处等。各机关成立人事甄审委员会,对于相关人员查核结果,审酌其情节及拟任职务的性质,如认为危害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处,即不得任用为该项职务。
人事行政局昨天上午邀集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代表开会,完成“公务人员品德及忠诚特殊查核办法草案”研拟,这项草案将依行政程序法完成公告程序后,陈报行政院核定,并会同考试院正式发布实施,人事行政局预估应可望在8月底前施行。
人事行政局副局长李若一指出,该草案系根据《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四条规定所订定,因此适用范围仅限于初任、调任的常任文官,并未包括政务官与民选公职人员。他强调,公务员中“适用该法的人员不会很多”,至少人事行政局就没有这种职务,他呼吁公务员们不必担心,且即使公务员在出任或调任特定职务时,未通过特殊查核,也不至于丧失公务人员资格,只是改分配至其他性质相近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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