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政策使中国仲裁委员会变得日益重要
【西德《斯图加特日报》报道】题:“仲裁人”在中国变得日益重要了
中国正在努力进一步制订它的经济法。在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规定要制订一百三十项新法令和条例(过去几年内已公布了关于国内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四百多项条令)。与此同时,还要制订一项关于“仲裁”的法令来解决中国与外国缔约双方之间的争端。
在近五年里迅速实行经济开放政策,使中国的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性增加了。因为迄今中国还是沿用一九五六年制订的“暂时处理办法”来解决双方争端的。
由于一九八○年以后允许和鼓励成立合资企业,以及筹集资金的业务日益增多,中国的仲裁活动领域必须扩大。过去的仲裁只负责处理进出口业务。现在,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扩大了对外经济部门,同时仲裁委员会法律专家增加到六十五人。在发生争端时外国公司可以委托这些专家代表他们的利益。自一九八四年以来,一个拥有十五名仲裁员(其中八人来自香港)的仲裁分支机构开始在经济特区深圳工作。一九八二年以后,海事方面的仲裁员增加了一倍,目前已有六十七人。
外国商人对在中国进行仲裁持很大怀疑。人们的顾虑首先在于中国的仲裁员有无独立性。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秘书长强调说,仲裁员的独立性是中国仲裁的三原则之一。为了有效地消除顾虑,今后两年要考虑改变调解规则,同时还要考虑外国仲裁员参加仲裁的问题。外国的法律观察家预料,改变仲裁规则肯定会提高迄今“十分低廉的费用”。
据说,为了使中国仲裁能够走上国际舞台,中国计划今年加入关于承认和实施仲裁的纽约国际公约。人民共和国的加入将使外国的仲裁付费决定在中国也具有约束力。
在中国,有许多企业把在出现争端时要求仲裁视为“不友好的行为”。正如前不久一位汉堡商人因质量问题提出申诉时所经历的那样,坚持要求仲裁往往导致申诉人被禁止陆续供货。因此许多商人不敢运用仲裁条款,宁可自认损失。
与西方的作法不同,在中国仲裁和调解是相互联系的。中国的仲裁员还可以当调解人,去年有一百多起案件通过这种“传统的友好方式”获得解决,避免了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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