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反行贿法存在严重漏洞(三)
坦白和纠正
在去年9月处理的另一起案件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现贝克休斯公司违反了《禁止对外行贿法》,但仅仅因为这家美国石油天然气钻探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汇报了此事,并采取了“强有力的纠正措施”,证券交易委员会没有对它进行任何处罚。而目前,证券交易委员会正与司法部进行有史以来的首次合作,对贝克休斯公司在印度尼西亚的会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西达尔塔—哈索诺分公司进行调查。据说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的这家印尼分公司曾帮助贝克休斯公司掩盖它向一名负责公司税务评估的印尼税务官行贿7·5万美元。这起案件将进一步推动美国司法部门对外国行贿案的调查。
英国对反行贿和反腐败的新法律适用于“英国公民或根据英国任何一个地区的法律注册设立的机构在英国以外的国家或领土上发生行贿行为”。内政部的一位发言人说,该法将适用于“英国母公司和外国子公司之间共谋”的情况。但2001年《反恐怖主义、犯罪和安全法》的三个部分均没有明确指出反行贿法的适用范围将延伸到非英国公民身上。英国律师相信,对本国跨国公司的外国子公司行贿所采取的任何司法行动必须在该子公司注册的国家境内进行。
正如在新法实施前英国人声称的那样,他们坚持认为英国现有的反行贿法———可以追溯到1889年———足以应付涉及外国人行贿的案件。即便如此,但事实仍然有待证实。一名英国律师说,在过去100年中,只有一起对政府官员行贿的诉讼案获得成功,更不用说对外国人行贿的案件了。
尽管如此,英国和美国仍然坚持认为自己在处理对外行贿方面表现得很出色。英国国务大臣西蒙斯女男爵最近在记者招待会上说:“英国向来以诚实正直而著称……我们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腐败法的国家之一。”
为了进一步替自己辩护,英国政府喜欢援引《行贿者指数》———由总部在柏林、致力于反腐败的非政府机构“透明国际”制订的衡量标准。这项指数将各国政府和公司的腐败程度进行排名。英国政府指出,它是西方七国中继加拿大之后腐败程度最低的国家———至少它排名在美国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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