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国接受的三个决议
11月15日,巴勒斯坦国宣告成立。在《独立宣言》和《政治声明》中,确认巴勒斯坦接受联合国181号、242号和338号决议。40多年来,有关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决议、文件不下几十个,其中最著名和最引起争议的就是这三个。181号决议全名为《关于巴勒斯坦将来治理(分治计划)问题的决议》,它是1947年11月29日由联大第二届会议通过的。这个决议规定,英国对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应于1948年8月1日前结束,并撤出军队;两个月后在巴勒斯坦建立阿拉伯独立国(面积1.1万平方公里)、犹太独立国(面积1.5万平方公里)。决议还规定,耶路撒冷市应建立国际特别政权,由联合国管理。决议通过后,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和阿拉伯国家一直反对和抵制,犹太人则接受,并据此于1948年5月14日在巴勒斯坦的特拉维夫宣布成立以色列国。242号决议即联合国安理会第242号决议的简称,它是安理会在中东“六·五”战争后于1967年11月22日通过的。决议宣布“公正和持久和平”的几项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以色列军队撤出“六·五”战争中占领的领土;结束交战状态,尊重和承认该地区每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及其在牢固和被认可的疆界内和平地生活而免遭武力的威胁或行为的权利。在决议中还确认了保证该地区国际水道的通航自由和使难民问题得到公正解决的必要性;并采取建立非军事区等措施,以保障该地区每个国家领土不受侵犯和政治独立。338号决议1973年中东十月战争期间,安理会通过了338号决议,它被人们称为242号决议的“姐妹篇”,其主要内容是:要求正在交战的各方停火;立即执行安理会242号决议;并开始谈判。(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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