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加强银行的作用
对银行进行根本性改革是波兰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银行职能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参与制订和贯彻国民社会经济计划,以及银行同企业的关系。改革的目的是加强银行的监督作用和贷款作用。
波兰国家银行不再是政府的一员,不受财政部的管辖,但其负责人参加部长会议召开的会议。国家银行行长由议会直接任命,对议会负责。国家银行已由向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拨款的现金出纳员,变成了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决策者之一。
银行的新作用将通过贷款政策和计划来体现。银行贷款的基本目的是,(一)恢复和加强宏观与微观经济的经济平衡;(二)促进有利于经济现代化和扩大出口能力的结构改造;(三)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在所有有权给予贷款的银行中,均应成立由各方面专家和寻求贷款单位代表组成的贷款委员会。该委员会同银行一起确定发放贷款的原则。银行在贷款政策和计划中,应明确规定发放周转贷款和投资贷款的标准,其数额要视企业在银行存款单上的数额而定,不受各种压力的影响。屈服于外部压力,要承担破坏贷款政策的直接责任。
银行同企业的关系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发放贷款时,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提出合同以外的条件。企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方能获得贷款:(一)取得保证企业发挥正常职能和发展的财政结果;(二)具有适量的周转资金;(三)从事符合整体利益和消费者需要的活动;(四)有效地利用日常经营活动资金;(五)遵守财经纪律。对于经营有方的企业,给予贷款优待。它们可获得长达五年的用利润偿还的贷款,可获得长达十年的,数额相当于投资项目总额百分之八十的投资贷款。对于因经营不善而亏损的企业,原则上拒绝给以贷款。普通贷款的最高期限为三年,贷款的比重不得超过投资项目价值的百分之三十。(王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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