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涉外经济立法加强吸引外资
【美国《华府新闻报》三月二十六日文章】题:中共修改法规加强吸引外资(作者赵客)
中共重视涉外经济立法,始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自那时以来,中共发布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共有五十多个。
这些经济法律和法规,尽管还不完善,但在使港商、侨商和外商解除投资顾虑方面起了一定作用。
据统计资料显示,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二年的四月间,大陆只有中外合资企业八十三家。一九八四年,是大陆中外合资企业迅速发展的一年,共兴办了四百七十一家。到八五年底,已有近两千家,外商在这些企业中的投资超过二十亿美元。据透露,中共于最近几年还批准了三千四百○八个中外合作性企业、一百零九项外资独资企业,引入外资两百多亿美元。
从上述数字看来,中共在引进外资方面已取得若干成绩,但同大陆进行现代化建设所需资金比较,那还差得很远。
中共既然把对外开放当做一项基本的国策,而且近几年来的确把国门越开越大,那又为什么无法吸引足够的外资呢?香港经济专家认为,主要原因有三:一、中共为了避免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耗用大陆的外汇储备,对外资企业的外汇平衡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除特准的外,规定外资企业必须赚取足够的外汇来支付企业营运期间原材料的进口,并且限定外资投入的本金和利润的汇出。这种严格规定与外商前往大陆投资赚钱的愿望是有抵触的。二、有关法例不够合理,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才可以在三十年以上,使外商无利可图。三、法制还不够完备,如“破产法”、“公司法”、“海关法”等一些基本法律都还没有制订,以至不少外商疑虑重重。
中共当局于最近宣布了三项新规定:一、在深圳成立“外汇调节中心”,以解决外资企业的外汇平衡问题。按规定,该调节中心以人民币买卖外汇,其价格在高于全市换汇平均成本百分之十的幅度内升降。二、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将中外合资企业的期限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项目,可延长到五十年以上。三、不断补充、完善和新增涉外经济法律。据悉,“七五”计划期间将颁布涉外经济法律三十多个。
在新措施之中,值得注意的,首先是外汇出境问题,不知除深圳外,其他城市是否也可以自由兑换外汇并汇出境?其次是合资企业的期限从三十年延长到五十年以上的问题,如果外商投资拥有五十年的收益期,那是有点吸引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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