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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宣布有关探病奔丧几条规定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8-11-17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台宣布有关探病奔丧几条规定 【台湾《中国时报》11月15日报道】内政部户政司司长简太郎和户籍行政科长杨学海昨天表示,大陆民众来台奔丧探病期间,如果依民法'...

台宣布有关探病奔丧几条规定


【台湾《中国时报》11月15日报道】内政部户政司司长简太郎和户籍行政科长杨学海昨天表示,大陆民众来台奔丧探病期间,如果依民法所规定的结婚要件,与在台民众结婚,并能提出有关在大陆未结婚的证明文件,户政机关将准予办理结婚登记。至于结婚后,是否准其办理户籍迁移登记,或准其在台定居,将依入出境管理局所发给的入境证或旅行证是否准其在台“设籍定居”而定。
内政部地政司地籍科科长林燕山昨天也表示,大陆民众利用来台奔丧探病期间,可以提出旅行证和其他亲属证明,办理在台亲人的不动产继承。
卫生署医政处处长叶金川昨天则表示,大陆民众来台探病奔丧期间,如有生育之情事,各医疗单位将依“医师法”有关规定,开具其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如果因意外或在台生重病死亡者,将依“医疗法”和其施行细则,开具死亡证明书和死亡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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