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开放陆资赴台投资房地产申请条件严于外资
【台湾《中国时报》4月3日报道】题:开放陆资来台投资不动产
立法院昨日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不但解决大陆投资盈余汇回重复课税问题,也准许未经核准赴大陆投资台商,在6个月内补办登记。昨日修法并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土地及不动产,不过仍采许可制,主管机关得针对申请人资格、许可条件等对陆资进行审核。
这三项修法重点是去年经发会的共识,且为我政府研判“立即可行的”。昨日修法后仅开放陆资投资房地产,至于开放陆资来台进行事业投资的相关修正草案,行政院已于本周送到立法院,可望于近期内讨论。
【台湾《中央日报》4月3日报道】针对立法院昨日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同意陆资未来可在台取得或设定不动产物权及承租土地。内政部主管官员昨日表示,内政部已就许可办法之订定进行研析,一个月内相关许可办法可望出炉。据悉,陆资开放范围将比照外资,但陆资申请的条件将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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