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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一个敏感的话题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2002-04-0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安乐死”:一个敏感的话题 【法新社斯特拉斯堡3月19日电】有关安乐死的激烈辩论再次抬头。在许多国家,这种做法得到默许,对“协助自杀”睁一只眼,闭一只'...

“安乐死”:一个敏感的话题


【法新社斯特拉斯堡3月19日电】有关安乐死的激烈辩论再次抬头。在许多国家,这种做法得到默许,对“协助自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其他许多国家拒绝为“主动安乐死”提供任何法律支持。
欧洲
2001年4月,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法律上批准特定条件下实施安乐死的国家,不过该项法律到今年4月1日才能生效。从1997年起,荷兰对这种做法一直采取容忍的态度。但是,在一起重大案件中,阿姆斯特丹一上诉法庭裁定,“活够了”不能成为安乐死的合法原因。当然,一名出于同情而对一位86岁的患者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还是逃脱了刑罚。
在瑞典,“协助自杀”是一种不受惩罚的罪过。在极端情况下,医生可以拔掉维持患者生命的仪器。
丹麦允许任何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自行决定何时停止维持生命的治疗。从1992年起,处于疾病晚期的患者或重大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作出医生必须尊重的“医疗遗嘱”。
在法国,安乐死是违法的,但是,法律确实对主动安乐死(故意导致死亡的行为,视为谋杀)和被动安乐死或“放弃治疗”(视为拒绝以医疗手段延长患者的生命)加以了区别。
英国法律规定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一些法庭在1993年和1994年裁定医生有权结束依靠人为手段继续存活的患者的生命。1996年6月,苏格兰的一位患者被“批准死亡”。
在德国,使用致命药物就等于谋杀。法兰克福的上诉法院作出一项判决称,只有在完全反映患者意愿的情况下,监督部门才能批准实施安乐死。
比利时已通过一项法律草案,批准了在严格的先决条件下实施安乐死:即患者病入膏肓,而且自己已经作出决定,同时还要遵守某些法律程序。这种情况下实施,医生不会被视为犯罪。
西班牙1995年颁布的法律规定,安乐死和协助自杀不再被视为谋杀。如果患者明确地反复要求并被批准死亡,如果病人遭受不治之症的折磨,或经受严重持久和难以忍受的遗传性疼痛的折磨,实施安乐死不受牢狱之罚。
在意大利这个虔诚的罗马天主教国家,安乐死遭到禁止,而且讨论安乐死也有点儿犯忌。去年11月,出入境管理局都灵分局受到指控,罪名是组织运送晚期病人前往荷兰,让他们在别人的帮助下体面地死去。
希腊和挪威的法律也禁止安乐死。
美洲
美国的联邦法律禁止安乐死。1998年11月,密歇根州的选民在一次公民投票中,反对法律批准“协助自杀”。
俄勒冈州是美国唯一批准安乐死的州,它1994年决定,对于正式要求安乐死的晚期病人可以实施安乐死。然而,因为法庭反对执行,该法从未用于实践。
1996年4月,对佛蒙特和康涅狄格两州拥有司法权的纽约州联邦上诉法庭批准了安乐死。
在南美洲,哥伦比亚宪法法院1997年5月批准对提出明确要求的垂死患者实施安乐死。
亚太地区
世界第一例关于安乐死的法律是澳大利亚澳北区议会投票通过的。但是,澳大利亚政府八个月后又通过立法予以撤销。
在亚太许多国家,安乐死不仅被视为谋杀,甚至仍是人们忌讳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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