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二四二号和三三八号决议
【本报讯】据最近法新社援引巴解组织可靠人士的话说,阿拉法特已“最后和彻底地”拒绝承认联合国二四二号和三三八号决议,现将两项决议产生的背景和内容介绍如下:
联合国分别于一九六七年和一九七三年通过了二四二号决议和三三八号决议,但是围绕这两项决议至今仍然疑团重重,而且对它们的解释不一。
一九六七年六月五日,以色列对埃及(当时称阿联)、约旦和叙利亚发动六天闪电侵略战争,即第三次中东战争。以色列侵占了西奈半岛、戈兰高地、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和东耶路撒冷。五个月之后,联合国安理会举行会议,谋求解决办法。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安理会一致通过英国的提案,即第二四二号决议。决议的法文文本要求:以色列部队撤出于最近的冲突时占领的所有领土;这一地区的所有国家有权在安全的和得到承认的边界内和平生存。但是英文文本在“领土”一词之前未加定冠词“the”,从而引起了概念上的含糊不清和解释不一,究竟是要求以色列归还所占领的全部领土,还是一部分领土,对此有争论。
此外,这一决议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涉及巴勒斯坦人的民族权利问题,该决议称他们为难民,而不称人民和国家。一九七三年十月六日,在埃及和叙利亚两条战线上同时开始了斋月战争,即第四次中东战争,反击以色列的侵略。
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一致通过第三三八号决议。最重要的条款一方面规定立即停止战斗;另一方面规定,从军事战斗结束之日起,全面执行第二四二号决议,一切由联合国部队监督。这一决议也未提给巴勒斯坦人以建立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权利。
对上述两个决议的争论焦点始终是围绕着以色列是否撤出全部被占领土和是否恢复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权利而不是把他们当难民对待的问题。因此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这两项决议仍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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