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采取措施削减国家预算补贴
波兰多年来一直推行固定价格和稳定价格的政策,使商品的价格长期脱离其实际的价值,许多产品和劳务的官价与部分调节价不能确保生产这些产品与提供劳务有利可图,其后果是要国库为某些商品的生产和劳务提供大量补贴,给国家带来十分沉重的负担。一九八五年计划规定的补贴额大约为一百零五亿美元,占国家预算开支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六以上。巨额补贴破坏了国家的价格制度,既不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也不利于市场平衡。波兰国家预算补贴的主要对象是食品和日用工业品,煤,房租与住房建设投资,铁路与公路客运,城市交通以及化肥等。
为了减轻国家沉重的负担,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进而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波兰当局正采取措施,力争在下个五年计划期间(一九八六至一九九○年),大幅度削减对亏损企业的补贴,并且逐步取消对煤炭、冶金产品、轻工与化工原料,以及大多数食品的补贴,从而把补贴总额减少百分之五十。主要措施是:一、推行产品的赢利价格。逐步把产品价格调整到经济上合理的程度,消除因实行官价而不能保证产品赢利的状况。改变固定价格和稳定价格的政策,使产品价格待合产品的实际价值。改变整个经济结构,优先发展赢利部门,赢利产品。二。完善补贴制度。物价补贴必须建立在企业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现补贴的标准化和参数化。按利润加价公式制定出的平均生产成本是补贴的唯一依据,不受个别企业生产成本水平的约束也不为个别企业制定特殊的补贴标准。要严格控制享受补贴企业的预算开支,并且按逐年减少补贴的原则,在每年审批企业预算时,就确定本年度的具体补贴数额。对于那些实行官价而且根据生产条件又不允许降低生产成本的亏本产品和服务,国家要给予合理补贴。但对于实行调节价格和议价的亏本产品与服务,要严格控制补贴,要按照国家的价格政策并在实行严格经济核算的情况下,根据合理成本予以补贴。国家对次品不予补贴。在投资补贴方面,严防超出经济可能扩大投资,限制未竣工项目的资金冻结。对于扩大公益企业的投资预算补贴,要考虑企业最大限度的自筹资金和利用银行贷款的可能性。三、加强补贴监督。为严格防止对经营不善进行补贴和补贴过高,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补贴数额。当享受补贴企业的利润超过标准利润的百分之五十时,应将超出的部分归入国库。四、推行企业财政自负盈亏制度。除一些全国性的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业外,所有大企业均实行财务自理制度。企业用目己的收入来弥补自己的支出。自行确定扩大再生产的规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禁止生产长期亏本产品。由于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自理的企业,要令其破产倒闭。(王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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